律經之聲-綠色債券如何從「漂綠」到真的綠

金管會黃天牧主委甫上任即宣佈將以2017年經行政院覈定之「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爲基礎推出2.0版,第一步就是督導櫃買中心於7月1日公佈修正後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以擴大綠色債券市場發行規模爲目標,放寬綠色債券的資金用途及綠色債券資格認可申請範圍,以此迴應陳椒華委員的「如何推動綠色金融2.0公聽會」等各界,對改變我國綠色債券資金用途集中於再生能源產業的要求。

綠色債券放寬用途、立意良好,特別是對於環境問題的解決,增加了大量資金,加速環境友善的建設。根據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的統計,2019年全球發行金額已達2,500億美元,成長51%,預期2020年更將進一步擴大到3,500~4,000億美元。實際的用途包含再生能源之外,廢棄物管理、綠色運輸、綠建築等有助於環境友善的經濟結構調整,可謂大興綠利。歐盟更是在7月21日共同發行規模空前的7,500億歐元債券,其中三分之一的資金與之前確認的1兆歐元的綠色預算,組合成史上最大的綠色刺激計劃

未來可預期,各界將爭相以綠色名義進行綠色債券募資計劃,然而背後的計劃到底有多綠?是否可能形成漂綠問題?卻相當值得注意。國際經驗顯示,綠債曾經被用來做爲燃煤電廠的建設之用,雖然發行者聲稱新設備比較環保,但仍然對環境問題顯無貢獻。對於綠色債券發行前的綠色投資計劃認證,原修正作業要點對我國銀行及具能源供應專業之國營事業的綠色投資計劃,需出具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如經濟部能源局、工業局或行政院環保署,又或是外部機構評估意見。不過新修正作業要點增加對我國銀行適用除外規定的前提要件爲「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劃之放款」,以把關資金的綠色用途。

然而,綠色投資計劃的標準爲何?亦即對於綠色債券之認可以及金流追蹤、資訊揭露機制。如果沒有統一標準或認證,將使潛在發行人投資人對於綠色債券毫無頭緒,同時也將增加融資、專案申請時的成本,無形中加高進入市場的門檻。無怪乎,G20的綠色金融研究小組(Green Finance Study Group)2016年的報告已指出,在地化綠色債券指導文件之於發展綠色債券市場的必要性。

日本環境省即考量於國際市場接軌,也爲避免因缺乏「綠色」標準而使過渡債券魚目混珠「洗綠」(greenwash)上市,在徵詢過公佈綠色債券原則(Green Bond Principle, GBP)的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等國際機構建議後,於2020年3月10日公佈《綠色債券指導方針》,供發行人及投資人蔘考。而歐盟綠色債券標準(EU Green Bond Standard),更是採納歐盟的永續性分類(Sustainable Taxonomy)作爲綠色投資計劃之評定標準,也促使各國政府及相關監管機構加速金融體系的綠色轉型

日本指導方針作業要點相當完整,不僅明列「綠色」投資計劃分類清單,包含再生能源、節能、污染預防及管理、自然資源及土地資源的永續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綠色運輸、永續水資源管理、氣候變遷調適、環保產品及技術、綠建築,且列出各類細節定義及相關環境認證等具體事項,如能源與環境設計領導認證(LEED)、建築能效標示制度(BELS)等。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方針中除說明各分類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外,也如同歐盟永續性分類,列出各分類綠色投資計劃的改善環境效果指標及計算方法,以供發行方製作每年一次的報告時參考。

綜觀國際綠色金融發展趨勢,爲兼顧綠色債券市場拓展以及品質把關,建議我國政府下一步朝制定不僅接軌國際,也符合我國產經、社會情勢的綠色債券發行指南邁進。值得一提的是我國臺電、各銀行等綠色債券發行人在跟緊國際步伐上已取得實績,2018年10月後發行之綠色債券皆獲CBI納入綠色債券資料庫,其經驗對於我國制定綠色債券規範相當具有參考價值。政府應把握升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的時機,更積極的推出全面且系統性的綠色債券制度,以完善綠色金融環境,成爲產業綠色轉型的有力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