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貪污輕判 法官判決理由曝光
臺南市政府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貪污案,臺南地方法院今天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被控接受廠商性招待、喝花酒及索賄180萬元判刑8年,外界質疑輕判;對此,臺南地方法院認爲,陳凱凌犯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加上又符合減刑規定,經考量他的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等狀況,處刑8年,並宣告褫奪公權5年。
合議庭表示,陳凱凌於偵查中坦白犯行,又於法院審理中繳交180萬元犯罪所得,以及在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減輕其刑的規定。
合議庭考量,陳凱凌明知身爲公務員應廉潔自持、奉公守法,竟貪圖不法金錢及利益,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收受現金、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並就來源不明的財產,故意不提出合理說明;且爲提高銀行貸款額度以取得折讓款,與翁東明、陳福成等人利用不知情的地政士,在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系統登載不實的交易總價,足以損害主管機關對不動產交易管理的正確性,也誤導公衆信賴上開系統所揭露的資訊,破壞實價登錄制度之目的,還導致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誤信覈准貸款,因此受有損害,顯見被告等人無視法紀、漠視他人財產權益的心態,所爲破壞正常交易秩序不淺。
此外,被吿陳凱凌爲隱匿前述折讓款,更以投資爲由,分次交付款項給他人,不僅增加犯罪查緝的困難,無形中也造成洗錢犯罪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的猖獗,殊爲不該。
不過,惟念陳凱凌犯後坦承犯行,表現悔意,並衡量他自承的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處刑8年,並宣告褫奪公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