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經發局長陳凱凌一審判8年 聲請具保結果出爐

臺南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被臺南地院依貪污等罪判刑8年後,他的律師再度聲請具保,但近日仍被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政府前經濟發展局長陳凱凌涉嫌接受廠商性招待、喝花酒及索賄180萬元,上個月16日被臺南地院判刑8年;他的律師當庭聲請具保,但經臺南地院合議庭評議後,近日已駁回。

據瞭解,陳凱凌從去年底被檢方聲押獲准後,羈押至今已逾8月,一審上月16日宣判時,他的律師當庭再度聲請具保,經法官諭知正式遞狀後,合議庭仍駁回他的聲請。

根據臺南地院先前駁回陳凱凌具保聲請的理由,指陳凱凌所犯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且依陳的過往經歷,可見他有籌措相當現金經濟能力,再參酌此案經媒體廣泛報導備受矚目,預期陳有畏罪逃亡,規避後續審理程序的進行,以及刑罰執行可能性倍增,如不採取限制被告行動自由等相當措施,難以確保陳遵期到庭接受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一審認定,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至於已繳交犯罪所得180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282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