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車摔癱 桃市府判賠2536萬

就讀護校羅姓女子3年前騎車路面突起致摔癱,案經羅女提出國賠訴訟臺灣高等法院重新計算金額加碼改判桃園市府養工處要賠償她及家人共2537萬元多。(本報資料照片

3年前就讀護校的羅姓女子騎機車時,因路面突起害她摔癱,造成生活無法自理還被宣告爲受監護人,羅的父母提告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決桃園市政府工處要賠償2487萬多元,案經上訴二審,合議庭加碼改判賠償2536萬多元,本案可上訴。

養工處指出,第一時間並未接獲羅女摔車的通知,直到2019年羅女提出國賠才知悉,根據過往巡查紀錄未有坑洞,僅有1條輪胎壓痕,但警方記錄現場狀況,摔車痕離輪胎壓痕有12.8公尺遠,且騎士有超速狀況,認爲摔車非政府之責,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和法務局研議再上訴。

騎士父母、養工處無交集

羅女的父母表示,2018年11月21日下午4點,女兒機車行經桃園市1處路面突起區域,造成重心不穩摔倒在地,四肢多處擦挫傷、頭部外傷顱內血腫肺炎呼吸衰竭水腦症全身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嚴重傷害,經治療後仍終身無工作能力。

羅的父母指控,桃園市政府養工處是市區道路管理養護機關,卻疏於管理路面,任由路面存有高6公分的高低落差,且沒有及時維護,或設置任何防護措施警告標示,導致意外發生,須負賠償責任

養工處則主張事發在白天、天氣晴朗,羅女時速超過50公里速限,還在雙黃實線路段試圖違規超車,纔會發生意外,她自己應負90%過失責任。

法院認定 路面管理缺失

一審桃園地院依據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定羅女沒有跨越雙黃實線或準備超車的動作肇事原因是路面高低不平處且沒有設置警告標誌,羅女沒有偏離車道本身沒有任何過失。

合議庭認爲,養工處沒有及早修補路面,也未在修補前於路面毀損前方,設置足夠警示設施,讓用路者及早因應,養工處對路面管理確有缺失,須負國家賠償責任。考量羅女發生意外時只有20歲,傷勢造成她餘生無法自理須專人照護,判決桃園市府養工處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在內款項共2487萬2863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見解和一審相同,認定桃園市府養工處確有重大疏失,重新計算金額後,加碼改判賠償2536萬8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