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公司法修法建E化平臺 提升資訊揭露
▲建立E化平臺後,事前審查改由電腦系統執行,主管機關則加強事後抽查。(圖/視覺中國CFP)
修法團隊和主管機關最大歧見在於是否應建立E化平臺,最近主管機關極力推動網路申報,我們深表贊同,但E化平臺絕對不等同網路申報。因爲E化平臺的精神在提供市場足夠資訊,讓市場發揮第一線監控力量,主管機關則退居二線。具體來講,目前主管機關對登記事項均採事前人工審查,建立E化平臺後,事前審查改由電腦系統執行,主管機關則加強事後抽查。正因爲主管機關不再事前人工審查,改由企業直接上傳,資訊的時效性及多元性不再受到人工審查的侷限,可以有效提升資訊揭露的質量。
目前正是推動E化平臺建置的良好時機,原因如下:(一)行政院以發展數位經濟爲主軸,E化平臺的資料庫對此將有極大助益。(二)我國企業使用網絡申報比例極高,例如103年營所稅網路申報比例已高達99.87%,企業直接上傳E化平臺登記事項,應無問題。以及(三)國際間對資訊的需求越來越高,例如我國2007年反洗錢評鑑,評鑑單位就建議我國政府應隨時掌控公司最終受益人身份,並於中央登記系統爲相關設計。實務上,唯有E化平臺的電腦系統才能處理龐大的資訊量,事前人工審查將無法滿足日益升高的資訊需求。
修法團隊和主管機關另外一個歧見在於如何區分大小公司,以決定財報是否要經會計師簽證。現行法以資本額3,000萬元爲準,但本次修法,主管機關已廢除股票面額下限。例如,公司可以每股100元價格發行面額0.01元的股份,發行1,000萬股,公司資本僅10萬元,但取得10億元股款,資本額至此完全與公司財力或規模脫鉤。修法團隊爲解決資本額標準失真的問題,除資本額外,另引進總營收、總資產和員工人數三項指標來決定財報是否應經簽證,德英及所有歐盟國家均採此種標準。而且,大型企業不但其財報應經簽證,更應公開揭露經簽證之財報,提高透明度。這也是修法團隊爲何推動E化平臺,目的在促使企業以極低成本就可揭露更多事項。
修法團隊建議公司法修正應同時注意管制鬆綁與公開透明,如只管制鬆綁,忽略公開透明,則將使市場變成叢林,未來必定糾紛不斷。
修法團隊建議,應以E化平臺之設置作爲公開透明的核心。
E化平臺不僅是應採用電子申報,還具有以下特點:
一、審查方式的改變(一)以電子系統進行審查,取代現有人力審查,審查更爲快速準確。系統除可以執行現有人力進行的審查項目外,尚可執行更多的項目,例如公司法第30條公司負責人消極資格之審查,以及公司法第20條財報是否簽證之審查。
(二)現有人力可轉爲事後抽查,以提升資訊正確性。精心安排的不實登記,不容易藉由事前的形式審查發現,主管機關的事後抽查,纔是降低不實登記的重要方式。
二、提升資訊正確性的配套資訊正確性之提出,除靠前述電子系統事前審查、行政機關事後抽查外,公司法應明確公司登記負責人員登記不實的責任,纔能有效提升資訊之正確性。考量公司規模大小,公司可以自由選擇代表公司之董事爲公司登記負責人員,也可以由公司秘書(公司經理人,應具有會計師、律師等專業資格,或從事會計、法律工作十年以上),或外部具有專門職業資格之人擔任之。
明確究責與專業人士的引進,可提升公司的遵法意識,並可強化公司治理。
三、平臺資訊內容的充實現有資訊平臺的資訊不足且可能產生誤導,不利於利害關係人之保護與交易安全。
(一)配合無面額股與超低面額股之引進,應揭露實收資本額加計溢價公積,避免資訊產生誤導。
(二)股東名簿與實質受益人資訊應備於E化平臺(備置但無須公開揭露),強化股東權之行使。同時,實質受益人資訊也有助於洗錢防制的執行。
(三)大型公司影響大,利害關係人多,卻可能因其爲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致利害關係人對其一無所知,一旦發生問題,往往一發不可收拾。爲保障股東、員工、消費者,以及交易安全,大型公司之財報應經簽證,並應揭露於E化平臺。至於大型公司之定義,現階段可考慮保留現行實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標準,同時規定,未達3,000萬元但規模很大的公司(總營收、總資產、員工人數,三項連續兩年達到兩項)財報應簽證並應揭露。
總結來說,E化平臺,將使資訊更多、更準確,登記與查詢資料多更加方便。這將是人民有感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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