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罰300 改裝最高罰5400

電動自行車。(資料照)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31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重處新臺幣5400元的罰鍰;騎乘電動自行車超速最重罰1800元,未戴安全帽則罰300元。

民衆使用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持續增加,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法定最高時速爲25公里,在改裝之後,時速可達50公里以上;但由於電動自行車無需考取駕照即可上路,不配戴安全帽無罰則,對於違法改裝也無覆驗的規定,衍生出許多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有條文僅規範慢車必須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的良好與完整,三讀條文增訂改裝相關罰則,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將對車輛所有人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這次修法也增訂速限罰則,規定電動自行車速限不得超過速限25公里,否則可處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此外,過去要求騎乘電動自行車應依規定戴安全帽,但未有罰則,三讀條文也明定,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處駕駛人300元罰鍰。

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部分,也增定條文,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幼童的年齡體重超過規定,未依規定使用合格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違反任何一項可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