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正過三讀 違規使用「加工助劑」重罰300萬

▲做實驗資料照。(圖/記者嚴雲岑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加工助劑」使用規定,由現行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屆時若未依規範使用,最高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高雄市俊豪公司2015年涉嫌以化學原料液鹼45%」浸泡海蔘,藉此增加賣相,再銷售飯店獲利1500多萬,雖被檢方以違反《食安法》起訴,卻因加工助劑未入法,且衛福部2016年才發佈「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裁罰不溯及既往,遭判無罪。不過,新法上路後,若業者未依規定添加,恐面臨重罰

修正版的食安法將「加工助劑」使用規定列於第3條第12項,其定義爲,「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爲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爲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該物質於最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食品以其成品形式包裝之前應從食品中除去,其可能存在非有意,且無法避免之殘留。」

▲部分油脂在製造時會使用加工助劑。(圖/取自pixabay)

在第18條更明定,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情形

食藥科長廖家鼎表示,目前加工助劑使用範圍仍依照2016年「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可作爲加工助劑的溶劑分別有丙二醇甘油己烷異丙醇乙酸乙酯、三乙酸甘油脂等7項,部分限定用於食用油脂、辛香料等萃取,未來會參照國際規範做滾動式調整

廖家鼎說,此次修法主要是提升加工助劑管理規範位階,未依規定使用者,可依同法第47條裁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 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