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溝蓋害騎士自摔 他撐2年在倒數4天才提國賠!公所無法辯駁賠10萬
▲路中央的水溝鍍鋅格柵板與相連路面落差近12公分,造成陳男騎重機重心不穩自摔受傷。(圖/記者黃孟珍翻攝,下同)
新竹市1名陳姓男子(37歲),在2017年1月時,和2名朋友一起騎重機到苗栗泰安遊玩,就在泰安鄉1處上坡路段時,3人準備穿越道路中央的水溝;沒料到其中1片水溝柵板竟然凹陷與路面落差將近12公分高,陳男一時不察,重心不穩而自摔,導致手腳多處擦傷送醫,機車也有部分損毀;陳男一直到2019年1月,就在國家賠償請求權2年期限屆期的前4天,才提出國賠訴訟,因時間久遠,泰安鄉公所也無法再提出證明,法院因此判準國賠10萬餘元。
陳男在聲請書上指出,因路面高低落差大,因此前輪壓到時導致重心不穩而自摔;身體四肢多處擦傷,膝蓋更是嚴重到無法行走;讓他暫時無法工作,連洗澡、換藥都要靠別人幫忙,歷經將近1整個月,精神與身體都受盡了折磨;而自己的重機更是因爲摔車而嚴重損毀,光是維修費用就高達10餘萬元。
泰安鄉公所秘書陳信達表示,陳男在國賠聲請書指稱,自己從意外發生到痊癒,休養了1整個月的時間,但醫生診斷後僅註明建議休養3天,這和醫院診斷結果明顯有些出入;然而更令人不解的是,事發至今已過了2年時間,就在期限將至時才提出國賠的訴訟,因時間久遠,鄉公所也無法再找出有利證明反駁,因此法院判賠10萬餘元;鄉公所也只能無奈認賠,也無上訴之意。
苗栗地方法院發言人宋國鎮也說,法官認定路面的維護及管理,確實是泰安鄉公所所管理的責任範圍,而用路人因爲設施上的疏失而導致使人受傷及財產損失,理應由政府相關單位負責;而這件因爲水溝蓋與路面落差造成的意外事件,公所並未做好修補,自然有管理上的欠缺,纔會判公所應負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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