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週年省思系列三 】林志潔/全球化下臺灣應有的司改圖像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去年召開迄今將滿一週年,蔡英文當時主持總會決議。(圖/總統府)

法律全球化下的臺灣司改應有的圖像

去年2月到8月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即將滿一週年。司改國是會議五個分組所提出的各種改革建議,開始慢慢有具體方案。姑且不論過程中因爲某些敏感議題導致的分裂爭執,在我國史上,如此全面而大規模的討論司法改革,時間長達半年,並定期追蹤成效,仍是第一回。忝爲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的委員,觀察會議的成立、議題設定、討論到形成具體結論,展望未來我國司法的發展,本人認爲,要持續司改國是會議的改革熱情並持續能量,有下列幾點需要重新思索、結合各種力量來推動。

全球化的司改圖像

首先,全球化代表許多產品的規格趨近標準與一致,此現象亦將反應於司法之上。我國過往因受國際社會孤立,雖產業爲了生存而不得不走出去,但政策、法律卻長期與國際不接軌。司法作爲定紛止爭、實現正義的重要工具,其制度需國際化並具備高效能,運行制度的人需要清廉且專業,否則,有選擇權的使用者,必無使用我國的司法制度意願,而不得已非得使用我國司法制度之人,則痛苦不堪。司法本身既然是一組織體,雖然司法是解釋與適用法律的單位,但是有組織體就需要治理,因之,司法改革也應該從組織體治理的層面來思考改革方向。

所謂的司法改革,至少應有下列不同的面向,也就是一、司法體制的改革(包括偵查審判體制的改革與司法組織的治理),二、司法從業人員教、考、訓、用的改革,以及三、爲司法所用所解釋的各種法律的改革,來建構司法改革藍圖。

體制改革與治理

所謂體制的改革,是希望能強化司法體制的效能、正確與友善,提高司法受信賴的程度。因此,審判制度、偵查制度、上訴制度、解釋法律制度、使用法庭之規則的改變,均應環繞這個核心來進行。換言之,之所以需要建構訴訟金字塔,是司法改革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因爲希望有限的資源用在重要的案件,使重大案件能受充分討論評斷,而輕微的案件可以妥速的儘快解決,減低人民糾纏在訴訟的勞力時間費用,因此需要減少上訴、充實事實審,並且對法律意見有統一的解釋。在改革過程中倘倒果爲因,把金字塔架構視爲目的,而忽略制度改變希望達成的效果,就會削足適履。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副執行秘書林峰政、法院院長許宗力、法務部部長邱太三說明司改國是會議總結。(圖/記者陶本和攝)

此外, 組織體需要治理,近年來舉凡法院分案規則、血汗司法、檢察官一、二審輪調法警和書記官勞動權益法助性別平權問題,都顯現司法組織的治理需要加強。

這裡凸顯兩個問題,第一,司法嚴重資源不足,檢方尤然;第二、就不足的資源又欠缺適當與公平的分配,導致勞逸不均。如果我國真心認爲司法改革是重要的政策,就不能吝嗇司法的投資,並且,請拿出改革年金的氣概,大刀闊斧改革司法組織體內腐舊的排資論輩文化,鼓勵積極創新、以績效論功行賞。法院地檢署的行政主管們,除了法律專業也要能進行管理,創造有效能的運作體系

人才教考訓用

至於司法從業人員的教、考、訓、用,也必須體察國際趨勢而有調整。我國司法從業人員易被加以「外語能力不佳」、「只懂法律,對其他領域全然陌生不解」的封閉形象。雖於新世代與專業法院和各種專業證照制度施行後,已有大幅改善,但法學教育欠缺實務課程、欠缺跨領域教育,國考制度受限於各既得利益者之壓力,僵化而無法改革,導致我國「司法人才供需失衡」,亦即:法律學生人數雖多,但卻無法提供司法體制和我國產業所冀求的足夠專業人才,這是最嚴重的問題。

培訓司法實習生的司法官學院與身爲法官進修機構的法官學院,雖可緩解部分情況,但整個大學研究所時代的過於浪費,不是後面單純的「補救教學」有能力扭轉乾坤的。這也是筆者捨棄律師工作,決心投入法學教育的主因,希望能建構創新的法學研究與教育模式。展望未來,最重要者乃法學高等教育和國考制度的徹底變革,同時,司法能有多元化的選才司法官學院和法官學院的「補救教學」課程的創新,鼓勵司法從業人員的進修與專業提升,都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基礎。

法律的調整修正與增訂

最後,司法受到質疑,不一定是因爲制度,也不一定是因爲從業人員,很多時候,是因爲法律法條或構成要件本身在立法時就不健全,而檢察官法官依法偵查審判,承擔了法律先天不良的最終責任所致。我國本來許多法律就是繼受移植外國法,很常有翻譯或理解錯誤的「橘越淮爲枳」不說,沒有與時俱進,忽略全球化法律進展,自身停留於法律遠古時代者,所在多有。筆者近年關注的議題,也是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的許多建議,如:法人犯罪責任的建立、沒收制度改革、反洗錢法制、吹哨者保護、性別友善法律、性自主權與生育自主權、兒少權益與保護體系等,很多不只是人權議題,也攸關國家競爭力。

司法作爲承接立法單位所立的法條,依法偵查審判,雖然看起來被動,但是卻處於第一線能發覺法律有問題的位子。換言之,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律師公會,在自我定位上,應包括「法律偵錯」功能,提出對某些有問題的法律條文的偵測、檢討與修錯建議,更重要的是,要有跨部會整合能力,不能推以「此爲衛福部主管」「彼爲經濟部主管」而消極坐視、使用惡法

行政部門就「管制類」法規爲職權單位,可以充分理解其對如何管制藥品、如何管制公司證照有權力,但是司法作爲紛爭解決機構,是在「追訴、賠償、究責與救濟」等管道上,處於重要位置,最容易偵測到法律的問題。即時糾錯並強力要求立法院承擔起修法責任,是過往司法機構做的較少的一塊,也是司改的重要工作,如此纔可能讓法律處於活化、滾動,與時俱進的狀態,而非讓一些化石法律一直停留於株羅紀時期。

司法改革包括制度、人與法律的反省與創新

筆者參與司改多年,能深切感受從去年開始的司改,不論主政者、參與者、司法機構或民間團體,都有意願徹底檢討我國司法問題且一起攜手改變,這是讓人相當欣慰的一點。去年司改國是會議雖然議題衆多,時間匆促,但總是好的起始,我們應努力讓這樣的力量聚集而不要中斷,繼續司法創新,以對話替代批評,提高司法的能量而非打擊司法的士氣,此爲司改國是會議總會即將滿一週年之感,共勉之。

林志潔,國立交通大學特聘教授,科技法律學院社會正義講座主持人,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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