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避免檢察擅斷 人民檢察審查會該落腳何處?

法務部將仿照日本設立「人民檢察審查會」,建議將其設置監察院,防止行政權立法權不當施壓,確保其獨立運作。(圖/ETtoday資料照)

爲了提升國人司法信賴,2017年8月司改國是會議做出「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的重要決議,朝着建立「國民法官制度」與「人民參與檢察審查制度」發展,以落實司法民主化。相較於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引起我國應採「陪審制」或「參審制」的熱烈討論,關於人民如何參與檢察官追訴權行使,則甚少受到社會關注。

一般來說,檢察官濫用職權的情形,除了「濫行起訴」、「浮濫上訴」外,還有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應起訴而不起訴」;特別是告發或無直接被害人案件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甚至引發外界質疑黑箱作業的「他案簽結」。因此,若無增訂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以爲制衡,對司法公信力將很難提振。

據悉,法務部規劃將仿照日本設立「人民檢察審查會」,就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研議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對於不起訴處分認爲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若再爲不起訴處分,而審查會認應起訴者,得聘請律師逕向法院起訴;他字案件簽結者,得建議檢察官改分偵字案件續行偵查。亦即擬藉由人民「直接監督」追訴權的行使,以避免檢察官專擅,這是我國檢察制度的重大變革筆者樂觀其成。

惟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已設有內部監督的再議制度,以及由外部的法院進行審查的交付審判制度。在這些既有的監督機制上,要引進檢察審查會必須契合我國國情,以免橘逾淮爲枳。對此,法務部雖有委託學者專家研究,但關於此項由人民對檢察官追訴權行使審查的機構應落腳何處,尚未定案,值得進一步討論。

依日本立法例,檢察審查會設置在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所在地,此雖符合「外部」監督機制的性質,然而法院對於具體個案犯罪審理,必須先由檢察官追訴,始得爲之,因此若設於各法院,在我國恐有違不告不理原則。另外,有人主張應設在法務部、各地檢署或各地議會,但鑑於內部監督機制受限於本位立場官官相護文化影響,若設在法務部或檢察署將會產生干預的陰影存在,人民無法放心;而設在各地議會,因其性質爲政治監督與司法監督不同,恐受到政治力不當的干涉,爭議更大。對此,筆者建議設置在運作有年且具有獨立性的監察院爲宜,良以在分權制衡的民主化原理下,此種選擇將可杜絕有心人士操作,防止行政權、立法權不當的施壓,以確保檢察審查會能獨立運作,亦可免除設置在法院下產生「審檢不分」的疑慮。

現今司法權的運作,仍是分別由法官、檢察官獨攬權力,缺乏人民直接參與的管道司法院就刑事審判有參審或陪審的規劃,而檢察官不起訴案件的外部監督,法務部評估引進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其組織運作仍有待學者專家推敲討論。然我國採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在此分權架構中,較諸日本尚有斟酌空間。依筆者淺見,在考量監督直接有效及避免國家資源浪費果能依現有體制設置在監察院之內運作,相輔相成,既可除弊,亦可提高人民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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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