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議員吳通龍貪污案 一審重判3年10個月

臺南議員吳通龍(右一)涉嫌貪污案一審重判3年10個月徒刑。(劉秀芬攝)

議長跑票民進黨停權1年半的臺南市議員吳通龍涉嫌在擔任臺南市第一屆市議員期間,利用2名朋友人頭貪污助理費,臺南地院8日一審重判3年10個月,趙姓妻子視爲共犯判2年徒刑,認定貪污所得從170多萬降爲2萬,吳通龍認判決不公,收到判決書後會上訴。

無黨籍臺南市議員的吳通龍,2年前遭臺南地檢署與調查局聯手查獲他涉嫌貪污助理費,指他在擔任第1屆市議員期間,找來梁姓友人與林姓員工當助理人頭,向臺南市議員申請助理補助費,低薪聘請兩人,卻浮報公費助理薪資,從中牟利

檢警當時認定他詐取170多萬公費補助費,依據貪污治罪條例偵辦,吳被諭令20萬元交保,後來將170多萬元詐領所得全數繳回。今年5月底,吳通龍夫婦與樑、林兩名助理仍同遭檢方依照貪污罪起訴。

臺南地院8日宣判,吳通龍夫婦涉嫌將1名賴姓助理的工資實給每月3萬,卻向臺南市議會浮報每月4萬,聘用2個月期間共貪污2萬元,依照貪污罪嫌重判吳通龍3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趙姓妻子視爲共犯,重判2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梁姓友人與林姓員工皆判無罪,臺南地院表示,審理期間,林證稱有領到實際工資樑則同意提供部分薪資給吳通龍使用,兩人無從認定涉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嫌,是獲判無罪理由

吳通龍8日聽到宣判結果,認爲不合理、不公平,收到判決書後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