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場大變革?農村宅基地也要收費 河南新政來了
(原標題:土地市場大變革?農村宅基地也要收費,河南新政來了:超過167平按階梯計費)
近日,河南新鄉某鎮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改革,對“一戶一宅”超標準佔用部分按階梯收費,引起關注。
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在石婆固鎮的公開信中,明確了收取對象、“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收取標準、繳費主體、收取方式、使用範圍等內容。
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認爲,宅基地是保障居民居住權益的土地資源,但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許多濫用、亂用、閒置宅基地等行爲,石婆固鎮全面推進農村宅基地改革,對“一戶一宅”超標準佔用部分按階梯收費,可以理解爲“超佔罰收”,目的是保障宅基地資源合理使用,確保宅基地資源的公平性,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石婆固鎮對宅基地超出面積按階梯收費
近日,河南新鄉石婆固鎮農村宅基地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了一封致全鎮廣大羣衆的一封公開信,信中明確提出要在全鎮範圍內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改革,並在工作指導方案中明確收取對象、“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收取標準、繳費主體、收取方式、使用範圍等內容。
信中指出,決定在全鎮範圍內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改革,是爲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深化農村改革的各項決策部署,積極推進農村宅基地改革,完善宅基地日常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公有制性質,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機制。
石婆固鎮“一戶一宅”的認定標準爲:
2、農戶有2個以上子女,但只有一個兒子的,認定爲一戶。
3、農戶有2個以上兒子,父母隨其中一個兒子居住的,認定爲一戶,其他兒子待年滿18週歲後可認定爲一戶。
4、一戶村民雖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宅基地,但面積總和未超過167平方米的,認定爲一宅。
5、對入駐新型農村社區,單體獨戶的認定爲一宅,多層、高層單元戶不認定爲一宅。
石婆固鎮對“一戶一宅”超出起徵點面積的多出部分實行階梯式計費,指導標準如下:
(1)超出面積1-5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5元/平方米計費;
(2)超出面積51-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計費;
(3)超出面積101-2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計費;
(4)超出面積201-3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20元/平方米計費;
對大於30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勵執行有償使用政策,建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收回。
根據石婆固鎮有關規定,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收取,鎮政府負責指導。每年的第一季度爲有償使用費集中交納時間。按照“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納入村級賬戶管理,主要用於村莊改造、基礎設施建設、宅基地退出補償等。
宅基地是保障居民居住權益的土地資源,在農村改革發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現今的宅基地使用過程中,卻存在着許多濫用、亂用、閒置宅基地等行爲。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表示,石婆固鎮全面推進農村宅基地改革,對“一戶一宅”超標準佔用部分按階梯收費,可以理解爲“超佔罰收”,目的是保障宅基地資源合理使用,確保宅基地資源的公平性,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券商中國記者瞭解到,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範圍佔用的空閒地等土地。
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集體所有、成員使用,一戶一宅、限定面積,無償取得、長期佔有,規劃管控、內部流轉。
其中“一戶一宅”制度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確了一戶一宅、戶有所居的宅基地分配製度,明確宅基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鼓勵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等。
據瞭解,實際上,自2015年國土資源部啓動宅基地改革試點,着力解決城鎮化進程中宅基地閒置問題,引導落戶城市的農民和過度佔用宅基地的農民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以來,湖北宜城、雲南大理、江西餘江、寧夏平羅等地均在國家授權下探索了各自的解決方案。如湖北宜城依據宅基地使用對象的身份及宅基地利用現狀,對超佔部分按照時段、面積、區域等標準收取有償使用費;雲南大理對利用宅基地上住房從事客棧餐飲等經營活動的由集體按使用面積收取土地收益金;江西餘江、安徽金寨對退出宅基地或放棄建房進城購房的農戶實行購房補貼;寧夏平羅探索建立農村老年人“以地養老”模式,允許農村老人自願將宅基地、房屋、承包經營權退回集體,置換養老服務。
不過,對於“一戶一宅”超標準佔用部分收費,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和標準,目前只是個別地區根據當地情況而制定方案,但是對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收回農民宅基地,國家有明確規定,其中一條就是在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權證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由集體收回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