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文書判緩刑恐不能選立委 王家貞聲請假處分結果出爐
臺南第五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右)舉行「王家貞事件記者會」,抨擊民進黨行政院版本之修改選罷法違憲濫權,造成憲法所賦予之王家貞公民參政權無辜受到傷害。(本報資料照片,劉宗龍攝)
國民黨臺南市立委參選人王家貞因僞造文書緩刑定讞,依選罷法規定恐不符參選資格,她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中選會在12月15日纔開會審定侯選人名單,王女與中選會沒有公法上法律關係,裁定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中選會11月7日公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期定爲113年1月13日,11月16日公告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
王家貞經中國國民黨推薦,申請登記爲臺南市第5選舉區(應選出名額1人)候選人,經臺南市選舉委員會受理,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檢送候選人登記冊及各項表件報請中選會審定候選人資格。
中選會12月6日函覆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指出候選人如在於參選登記截止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應不準予登記爲候選人。
王家貞稱,之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選舉登記期間截止時仍在緩刑期間,中選會12月15日審議選舉候選人名單,並公告審定結果,實具有急迫性及對於他造成不可回覆之重大損害,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中選會排定12月15日才召開委員會議審定選舉候選人名單,在此之前,王女與中選會就選舉並無公法上法律關係產生,且依現有事證,中選會依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作成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之審定,並無合法性之顯有疑義,王女聲請本案權利存在之蓋然性尚非明確,裁定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