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人工智慧的反思 達文西手臂出錯誰該負責?

達文西手臂已成爲輔助外科手術的重要醫療科技,但若不幸產生醫療事故,誰該負起賠償責任?(圖/臺灣機器人手術醫學會提供)

隨着人工智慧的發達,已普遍運用在各種領域,這其中也包括醫療科技。而在這十幾年來,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藉由達文西手臂(Da Vinci Robot Surgery)來輔助外科手術。只是隨着此類科技被大量使用,必然會有醫療事故產生,到底誰該負起賠償責任?

在以人爲外科手術的場合,若有醫療事故產生,自然是以主刀醫師爲歸責主體。而由於刑法強調行爲止於一身,故其處罰並不會延伸至僱用人,即醫院。但就民法來說,就有不一樣的歸責規範病患除可以侵權行爲來向執刀的醫師爲損害賠償外,亦可連帶對醫院以監督疏失或契約違反來爲連帶賠償之請求。至於醫療過程中,醫師雖會使用各種醫療設備,但這些器具並不具有智慧性,僅能算是工具,若有瑕疵,也會因自然人的完全掌控,不大會與事故結果產生關連,頂多是由醫院以物的瑕疵,向生產者爲契約責任之請求。

但來到了現在,具有人工智慧的醫療設備,如達文西手臂的引入開刀過程,是否代表傳統的歸責體系,必須有所改變?這或許可以比照自動駕駛的分級來爲類比(參閱吳景欽/開車滑手機違法 第三級自動駕駛上路可行嗎),因就目前的達文西手臂來看,尚無法自動與自主化,且在手術過程,仍是以醫師爲主導,在某種程度,只是在降低人爲因素的傷害。故若比照自動駕駛的分級,恐僅能落在第二至第三級間。

不過,畢竟達文西手臂比起傳統的醫療輔助系統更具精密性,也可以注意到人爲所無法觸及的細微度,因此若有醫療事故發生,是否可如傳統般,直接排除掉機器生產者的民事責任,似乎就有問題存在。

也因此,隨着機械手臂於醫療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逐步提升,甚至在未來,有可能如完全自駕車般的獨立運作,則產品製造人的責任就無法排除。關於此責任,馬上想到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的商品製造者之無過失責任。不過,醫療行爲在法制上,並不能認定是屬於一種消費行爲,故仍得回到民法的適用。而依據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乃採取嚴格責任,即有侵權行爲發生時,先推定商品製造者有過失,除非其能證明產品無瑕疵,或瑕疵與侵害發生無因果關係,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才足以免責。此外,必須注意的是,強調商品製造者的責任,不代表手術者及醫院可因此免除過失責任。

總之,在自動化機器逐漸於醫療手術中佔據一定角色後,在不可能對機器本身求償下,就會形成製造者、手術者與醫院的連帶對被害人的賠償關係。此三者相互間的比重分配,必然會隨着自動化程度的提升,而逐漸將重點從手術者轉向機器製造者,這恐是自動化社會所必然出現的現象。爲了分散風險,必然得強制製造者爲第三責任險,又爲了避免事後的長期訴訟,又得依賴一套客觀、迅速,甚至可能是由人工智慧來擔任仲裁者的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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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