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怪製造商或程式設計者?無人車肇事誰該負責
▲無人駕駛車輛若肇事,刑事究責的對象必然會指向車輛製造者,尤其是程式設計者。(圖/視覺中國)
隨着自動化科技的不斷進步,在可見的未來,無人駕駛的自動車將出現於道路上,而如此趨勢下將面臨的問題則是,當無人駕駛的自動車肇事,刑事究責上將指向車輛製造商或程式設計者。就無人駕駛,必然得考量到緊急時的因應程式,這就讓人想到一個倫理學的問題―「電車難題」(Trolley Problem)。
電車難題,1967年由英國哲學家菲力帕・芙特(Philippa Foot)提出,當軌道上的電車煞車失靈,駕駛者若什麼都不做,將直接撞到5個工人;若右轉,則會撞上一位工人,這位駕駛到底該怎麼辦?不作爲或是將電車右轉?
這個難題涉及邊沁的功利主義與康德的道德義務主義之爭,自然會因自身的道德標準而有不同答案。惟就現實來說,轉彎撞死一人的選擇,似乎會佔多數,若真如此,是否可以5人生命大於一人生命來阻卻違法呢?
我國刑法第24條第1項,基於緊急避難的行爲是可以阻卻違法的。不過,主張緊急避難必須是基於不得已,更重要的是,保全的法益必須大於犧牲的法益。在電車難題裡,煞車失靈,選擇右彎也屬最後手段,且爲救5人生命而犧牲一人,似乎也符合法益權衡原則。但生命無價,是不可以人數多寡來論孰輕孰重,因此就算爲了5人性命而犧牲一人,也不能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頂多以避難過當來減輕或免除刑罰。
電車難題就算髮生,在決定時間如此倉促下,實不可能爲理性思考。只是這個難題,在未來自動車上路時,就有具體運用的可能性。
因在無人駕駛車,沒有自然人可爲控制,程式設計者就須考量任何可能發生的緊急狀態,並於程式中內設其反應機制。如無人車內載有兩位乘客,在道路前方忽有路樹倒下,無人車若要回避,就會跨越雙黃線,此時就必須以乘客的生命保護大於交通安全的遵守爲程式設計的上位原則。但當同樣載着兩位乘客的無人駕駛車,面對前方道路突然有大石掉落,在煞車不及下,到底要設計讓車往左或往右迴避而撞擊他車,抑或基於保護多數人,致不爲任何迴避而直衝,肯定就會出現問題。
而如此的倫理難題,也必然影響到刑事歸責。無人駕駛車輛若肇事,刑事究責的對象必然會指向車輛製造者,尤其是程式設計者。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第14條第2項,對於犯罪事實有預見,結果發生不違背本意者,爲未必故意,若違背本意,則屬於有認識過失。由於在自然人駕駛時,除非是想開車殺人,否則發生車禍必然違背本意,就屬於過失。但於無人車的場合,程式設計早已內建,也就是說,對於肇事,不僅有預見,對於會發生如何的結果,似乎也在預期之中,則車輛製造者或程式設計者能否說是過失,也會有疑問。但若真要如此究責,恐無人願意製造無人車。
很明顯的,傳統的法律體制無法面對新創科技的衝擊,因此未來勢必得重新檢視,甚或翻轉現有的法律規範,才足以迎接A.I.時代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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