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遠距開庭、公開審判與網路直播
▲爲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擴散,制定了《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使遠距開庭有了法律上的正當性。(圖/視覺中國CFP)
爲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擴散,立法院於2011年6月通過制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以下簡稱《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以使遠距開庭有了法律上的正當性。惟此條例於立法過程中,引發的最大爭議,即是利用視訊開庭,是否也應同步於網路上直播。雖最終未能出現於法條之中,但遠距開庭如何符合公開審判原則,卻也留下問題。
藉由公開審判來讓人民監督司法,是防止法官專斷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在某種程度也屬司法民主化的一環。除非是涉及少年、性侵或國家機密的案件,否則一律都得公開審判。
只是爲了防止疫情擴散,並提升至三級警戒下,室內聚會不得在5人以上,若在此期間允許法庭旁聽,恐會逾越如此的限制。故於《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3條第1款就授權給法院對於法庭旁聽爲應變措施。只是在法庭裡,光是法庭人員就可能有5人以上,若民衆於此期間欲來法庭旁聽,就很可能被拒於法庭之外。
也因此,爲了防止秘密審判,勢必得在遠距開庭的同時,也應網路直播以接受全民監督。目前實務上,有爲直播者,首推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不僅全程同步於Youtube、FB等平臺,且對於法庭參與者,也全面爲顯像而不做任何遮蔽或處理。其次,最高法院若開言詞辯論,也會直播於Youtube,惟於此時,卻是將畫面完全停留於PPT的文字上,形同是文字與聲音的直播,而與憲法法庭的直播有相當大的落差。
很明顯地,憲法法庭的直播還原度明顯高於最高法院,前者亦同步開放留言,似乎更趨近於司法的民主監督。之所以有此差別,乃是因目前的釋憲,即便有原因案件存在,仍以法令是否違憲的審查爲重心,可較爲全面的開放直播。相對於此,最高法院即便是在統一法令解釋,卻因有個案顧慮,使得直播受到一定限制。
至於在第一、二審到底可否於網路直播,現行法、甚至《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並無任何肯定或否定的明文。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法庭開庭必須全程錄音,必要時還得全程錄影,且根據同條第3項,除非得審判長許可,否則是不得全程錄音、錄影,惟此等規定似乎僅在禁止旁聽者私自錄影,卻未否定審判長可自行決定直播,致留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尤其法庭錄音、錄影,若未能於事後公佈於網路之上,僅能由當事人經由閱卷得之,實也不能與公開審判劃上等號。
如果在現行法並不禁止,若有法官決定網路直播,似乎也無違法之處。只是若開放網路直播,馬上得面對所有訴訟參與者是否全部入鏡的疑問,而這其中,當以證人最成問題。因若於網路直播,必然連帶會有網路留言,所謂公開審理是否也要承受如此的壓力,也會有疑問。
雖《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並無明文遠距開庭的直播規定,卻也很難因此否定以此等方式來符合公開審理原則。故於《司法程序特別條例》適用期間,藉由當事人聲請或由法官職權,以來開啓第一、二審的網路直播,未嘗不是《國民法官法》實施前,最接近司法民主化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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