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辯稱生子元配就會離婚 法官駁斥判賠100萬元

周姓女子與已婚的郭姓男子交往產子,郭男的謝姓妻子告周女侵害配偶權,求償140萬元。周女辯稱,郭曾對她說,謝女若知道他有非婚生子女,便會離婚。基隆地方法院查出周女與郭有婚外情,併產下一子屬實,周女辯詞不能做爲破壞謝女婚姻理由,判賠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謝女提告指出,她與郭男2018年結婚,周女明知郭是有婦之夫,2022年2月起兩人即有逾越正常男女社交禮儀交往行爲,相約出遊,進而發生性行爲,周女併產下1子。周女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侵害她的配偶身分人格法益,破壞她的婚姻圓滿與家庭和諧,造成她的精神大受打擊,求償140萬元。

周女答辯,謝女與郭男結婚感情並不和睦,郭曾向她表示,與謝女仍維繫婚姻關係僅是爲了子女,且說謝女若知道他有非婚生子女,便會離婚。

法院查出,謝女與郭男結婚後生育2名子女,仍維持婚姻關係。周女明知郭有配偶,仍與他不當往來併發生性行爲。謝女提出與郭男間的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戶籍謄本等證物,周女未提異議,應認定爲真實。

法官指出,周女與郭男有不正常往來,進而發生性行爲產下1子,足以破壞謝女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謝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周女縱認郭男的婚姻已生破綻,或郭曾說欲離婚,但謝女與郭男婚姻存續期間,即不容周女以任何理由破壞,謝女請求賠償依法有據。

法官審酌周女侵害謝女情節重大,並衡量謝女、周女學歷、收入、財產,以及周女行爲對謝女婚姻、生活影響程度等情狀,認定周女應賠償100萬元爲適當。

周姓女子與已婚的郭姓男子交往,併產下一子,郭妻提起告訴求償。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周女應賠償謝女100萬元。全案可上訴。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