偕人妻出遊上旅館致離婚 男判賠20萬元

地方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市遊姓男子指控劉姓男子介入婚姻,與他的妻子共處旅館、牽手摟腰出遊親密交往,訴請離婚判準,再以劉男侵害他的婚姻法律利益,請求損害賠償,臺中地方法院判劉男應賠償20萬元。

法院公佈的判決書指出,遊男吳女民國69年結婚,育有3子;遊男指控劉男已知吳女結婚仍與她四處遊玩,在百貨公司餐廳旅遊景點親密牽手、摟腰,有照片資料佐證

遊男指控,99年11月間,劉男與吳女2人到東埔溫泉區的旅館房內休息,經聘請徵信業者發現連絡員警到場捉姦,現場牀鋪凌亂,牀上散落2人毛髮,洗浴用品也都使用過,並採檢體等證物送驗,進而對劉男及吳女提出相姦、通姦罪告訴。

法院以證據顯示2人曾共睡一牀、共浴等親密行爲,但沒有積極證據證明發生性行爲,以不起訴處分。遊男以劉男介入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判準,吳女不服上訴,上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宣告確定。

遊男另以劉男以第三者身分介入他的婚姻,導致他婚姻動搖而走上離婚,侵害他的配偶身分法益,向法院請求劉男需賠償精神撫慰金60萬元。

劉姓男子否認介入婚姻,指稱與吳女是工作夥伴,他跟吳女牽手、摟肩是扶持怕她摔倒;共處溫泉旅館是要喝下午茶,因餐廳打佯而到房間東西,沒有不可告人及不軌行爲,且遊男控告他與吳女通姦罪,已獲不起訴處分。

劉男指稱,是遊男自己另結新歡,纔想要跟吳女離婚。劉男說,他是向區公所申請補助的低收入戶,遊男要求賠償精神損失60萬元實在過高。

承審法官以遊男指控劉男介入婚姻爲由,訴請離婚判準,可見劉男侵害婚姻情節重大;雖遊男與吳女婚姻早有裂痕,但劉男與吳女親密交往也是導致走上離婚的導火線,判處劉男賠償遊男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