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外遇還求婚遭元配怒告 小三因誤信渣男獲判免賠
王姓人夫外遇還打傷妻子,臺北地院判應賠妻子55萬元;小三則因以爲王男離婚,獲判免賠。(本報資料照片)
已婚王姓男子與朱姓小三有婚外情,曖昧簡訊被元配抓包後,2人分別遭求償70萬元、30萬元。臺北地院認爲,王男曾自承與朱女發生性關係,還曾動手打傷妻子,侵權行爲明確,判應賠55萬元;而王男誆稱已離婚,還一度求婚,朱女因而誤信王男單身而同意交往,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意思,判免賠。可上訴。
妻子提告主張,他與王男2002年間結婚,婚後育有2子,朱女明知王男已婚,2人仍於2018年間發生婚外情,使她精神上痛苦甚鉅,故請求王男賠償70萬元、朱女賠償30萬元。妻子並提出王男自承外遇的錄音檔,以及王男與朱女的曖昧照片等證據。
王男否認通姦,稱妻子提出的錄音,是因他被脅迫才承認通姦,他也從未打傷妻子;朱女則抗辯,她2018年8月起才和王男成爲同事,王男追求他時聲稱已離婚,她也是被騙,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意思。
法官根據錄音內容,認爲王男承認外遇時說:「去MOTEL7、8次,做愛一半吧,4到5次」、「南港那邊」、「(第一次)在探索做」等內容,口氣不像受到脅迫,敘述內容和他與朱女的曖昧照片地點、住宿紀錄相符,遂認定至少發生3次性行爲,因此判王男應賠50萬元。
另外,王男與妻子因通常保護令事件,2019年7月間赴士林地院開庭時,2人起了肢體衝突,王男持安全帽打傷妻子,造成妻子手臂明顯淤傷,法官再判應賠5萬元精神慰撫金。
朱女部分,法官勘驗妻子提出的所有證據後,認爲不足以證明朱女知道王男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王男甚至還曾向朱女求婚,因此判朱女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