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職災死最高補償675萬!未納勞基法醫師→醫療法專章保障

醫療人員工作與性命攸關內容有其公益性強制性突發性示意圖。(圖/Pixabay)

記者洪巧藍臺北報導

受僱醫師納《勞基法》爲蔡英文總統的重要政見之一,今年9月住院醫師將納入《勞基法》,至於主治等其他受僱醫師的勞動權益,衛生福利部今(3)日表示,已規劃醫療法增列專章,內容包含職業災害補償、聘僱契約退休金保障等六面相當中職災補償的部份,若醫師因職災或職業病死亡,醫療機構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喪葬費,並1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計算最高補償金額達675萬元。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考量醫師工作的特殊、多元性,現階段若全面適用《勞基法》恐怕會衝擊醫病關係病人安全以及偏鄉醫療等問題,所以住院醫師等其他受僱醫師尚無法納入《勞基法》,上(2)月25日衛福部邀集相關部會、各級醫院醫勞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醫療法》修正草案,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給予保障。

攸關職災保障的部份,石崇良表示,醫師因爲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應予以補償,金額的每月平均工資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分級表的最高級距金額,上限15萬元,也就是說,若醫師每月工資超過15萬元,將以15萬元計算,低於15萬元則以工資級距計算。

按此估算,醫師遭遇職災或職業病在醫療屆滿2年仍未痊癒,甚至喪失工作能力,醫療機構得1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補償最高金額爲600萬元;至於醫師因職災或職業病死亡,醫療機構除1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補償,另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總共675萬。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資料照。(圖/記者洪巧藍攝)

本次修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共有6大重點,包含:

1、簽訂聘僱契約,保障受僱醫師之權利規定醫療機構與聘僱醫師應以書面簽訂聘僱契約,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同一體系(機構)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明定受僱醫師於同一醫療機構、同一法人設立之不同醫療機構執業者,以及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年資應合併計算之情事,以保障受僱醫師調動之相關權益。

3、 規定醫療機構應提供醫師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設施

4、 職業災害補償參照勞基法第59至61條規定,明定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其中補償金額以平均工資爲計算基準,最高以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高級距(新臺幣15萬元)計算。

5、 退休金保障規定醫療機構應爲聘僱醫師提繳退休金,提撥方式準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提繳率上限(6%)、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及相關規定。

6、 醫療業務責任保障增修醫療法第82條之1,規定醫療機構應爲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或相當之保障。

衛福部表示,醫療法修正草案條文將參考各界意見調整修正,預訂於108年3月底前提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搭配今(108)年9月1日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加速落實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