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營銷短信氾濫需從嚴懲處違規者

隨着“618”年中商業營銷活動臨近,部分電商平臺違規發送營銷短信擾民問題開始呈現上升態勢,部分電商平臺企業未充分覈實註冊用戶意願,“默認”用戶同意,擅自發送“618”商業營銷短信。工業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於2021年6月11日召開行政指導會,警示電商平臺企業規範營銷短信發送行爲,強化行業自律。會上,相關企業鄭重承諾將嚴格落實垃圾信息治理相關要求,全面自查自糾,並完善管理制度優化用戶服務,確保在短期內取得實效。

現實生活中,凡是手機用戶電子郵件用戶,基本上沒有人未接到過推銷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的。尤其是有網絡購物習慣的人,在各種大型促銷活動前,都會收到不少商家的促銷短信。

很多人並不需要所謂的營銷短信,而且只是在某個網店購買了一次商品,從沒要求網店向其發送促銷短信,或者只是瀏覽了某個網店,辦理了相關會員,然後就莫名其妙地在促銷時期,甚至經常收到促銷短信。之所以如此,主要是部分電商平臺企業未充分覈實註冊用戶意願,而是“默認”用戶同意,進而擅自發送商業營銷短信。

具體而言,商家在誘導消費者註冊會員時,或者在消費者購物填寫手機號個人信息時,均未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會發送推銷信息。如網絡購物填寫電話號碼時,商家可能會在不顯著位置以格式條款方式告知此項內容,甚至消費者只是瀏覽或關注了某商品或店鋪,就會不斷收到推銷短信。這顯然是故意規避法律投機取巧,因爲填寫收貨地址,關注某店鋪,並不代表同意接受相關推銷信息。

對此,根據《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根據《廣告法》,任何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監管部門可對違規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要想有效遏制營銷短信氾濫,除嚴密保護個人信息不泄露外,還應嚴格規範商家,如強制商家在獲取消費者信息時盡到明確、顯著的提示、告知義務,並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方式,不得以誘導或隱藏方式騙取消費者“同意”。電商平臺在消費者填寫收貨信息時,應在電話號碼附近以明顯區別於正常字體的內容作出提示,或者以勾選方式徵得同意,不得以“一攬子”形式徵得同意後再“授權”各個入駐商家發送信息

對於未徵得消費者同意,或者騙取消費者同意,或者消費者已取消“同意”後依然發送營銷信息的,應將其定性爲騷擾信息並予以懲戒。還可由官方或第三方平臺提供電話標記服務,當一定時期內,某個電話被標記爲推銷電話、騷擾電話達到相應次數時,則列入黑名單,限制該號碼乃至該戶主下所有號碼的相關業務。且不妨賦予消費者索賠權,讓違規者承擔惡意騷擾他人的代價。唯有如此方可有效終結狂轟濫炸的營銷短信,讓人們享受互聯網便利的同時,享有生活安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