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調查官靠1招避繳12萬罰鍰、停車費 法官這樣判

嘉義地方法院判蔡姓調查官緩刑。(資料照)

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資深調查官蔡男,開用他人的「權利車」規避繳付交通違規罰鍰、國道通行費及路邊停車費共12萬餘元,還利用公務系統私下查詢權利車主的個資,被起訴詐欺、違反個資法等罪,法官審酌他有悔悟,判應執行1年3月、緩刑4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蔡男擔任調查官逾20年,2011年底購買1輛登記在蘇姓男子名下的「權利車」,他開用這輛權利車自2015年6月至2020年10月間因交通違規,致遭裁罰9萬多元,但蔡男分文未繳。

此外,同一期間,蔡男開用這輛權利車在國道1號、3號高速公路,因沒有e-Tag感應紀錄,被以車牌辨識車主爲蘇男,而未繳2萬多元ETC通行費,還有蔡男也未繳公有停車格費用5800多元。

後來蔡男於2018年1月、3月間利用工作之便,使用辦公室的公務電腦及公務查詢系統,登入調查局的資料庫,蒐集蘇男的車籍資料及其前科素行等資料。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依法起訴。

嘉義地院法官判決指出,蔡男身爲調查官,卻爲貪圖小利,規避交通違規裁罰、免除國道通行費用及免繳路邊停車費,竟以使用權利車方式而獲取不法利益,實不足取,但審酌他坦承犯行,有悔悟之意,並繳納違規裁罰、停車費、國道通行費等態度而量刑。

法官判決蔡男觸犯詐欺罪共3罪,應執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2罪,應執行1年3月徒刑。緩刑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須向公庫支付36萬元,以及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