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醫療機構不再核發設置批准書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關於取消部分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核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牀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通知》強調,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優化完善本地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公開公佈醫療機構數量、佈局以及牀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同時,要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指導性規劃,鼓勵社會力量在醫療資源薄弱區域或者兒科、康復、護理、精神衛生等短缺專科領域舉辦醫療機構。
此外,要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爲計分制度,完善以執業准入註冊、不良執業行爲記錄爲基礎的醫療衛生行業信用記錄數據庫。建立醫療衛生行業黑名單制度,加強對失信行爲的記錄、公示和預警。(首席記者姚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