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主角度看不在籍投票
我國從蔣經國先生晚年起,宣佈解除戒嚴、黨禁與報禁,象徵着臺灣政治自由化與民主化的改革正式拉開序幕。又緊接着,從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選,到直轄市長與臺灣省長的直接民選,甚至是一九九六年總統的直接民選,在形式上可象徵着臺灣政治民主化過程中的最後儀式已完成。而二○○○年第二屆民選總統的選舉結果,更首度產生了杭廷頓在其《第三波民主化》著作中指出,政黨輪替的現象,同時被人們視爲是臺灣政治民主化過程中,在民主實質意涵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民主體制將可鞏固,就此不僅形式上的政治民主化建立,因首度的政黨輪替,而有了明確的進展,實質上進入民主鞏固階段。
民主就是人民主治,落實民主內涵的民主政治(Democracy),就是一種由人民來進行統治的政府形式,西方學者蘭尼(A. Ranney)認爲民主政治是一種依人民主權、政治平等、大衆諮商及多數統治等原則所組成的一種類型;政治學界薩孟武教授在《政治學》一書中也點名民主政治的三個特點:一是民意政治;一是法治政治;一是責任政治。呂亞力教授在《政治學》一書中也點名民主政治的四個特點:〈一〉人民主權〈二〉責任政治〈三〉多數治理〈四〉尊重少數與個人;這些對於民主政治的探討及見解,足以使我們對於民主有更深一層的體認。
然而,民主乃是不進則退,並非一成不變,因此究竟應該如何繼續向民主前進?乃是個重要的研究課題,當然對於民主的探討,很自然便會擺放在對於人民權利的落實,那麼選舉制度的檢討與研究,便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而「不在籍投票」制度,目前是全球化下民主國家實行投票的一種模式,然「不在籍投票制度」又稱爲「缺席投票」(absentee voting)或稱爲「便利投票」(accessible voting),其係指選舉人於法定選舉期日當天「不能(unable)」或「不願(unwilling)」前往指定投票所行使投票權,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使其能以其他方法行使投票權之一種制度。簡言之所謂「不在籍投票」,指的是選民於其戶籍所在地之外,進行公職候選人選舉投票的一種制度。
此外「不在籍投票」制度,同時也是立憲主義國家爲了保障公民基本參政權利的一種機制,其內涵係指選民在選舉日因某些特殊因素導致「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親自投票時,得事先向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法定方式行使投票權之設計,在尊重人民平等參政權的前提下,故不在籍投票已是世界各國的方便投票趨勢。
故不在籍投票制度設計的初衷,可說是保障公民基本參政權利之落實,理當凡屬公民都應該享有選舉權,但礙於部份人因在境外而無法投票,或許是華僑,或許是各地臺商、臺生及旅遊者,故希望能夠確保這些無法投票之公民者基本選舉權,使有其制度的規劃與設計;當然臺灣朝野將各有不同的盤算與顧慮,但倘若能從更宏觀及長遠之憲法基本權利角度,不在籍投票之落實,確有其必要性,其能落實公民權並且能擴大人民參與政治的範圍。
從我國目前實際的情況出發,若採行不在籍投票,其適用對象應可包括:1、居住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內之公民,包括軍人、警察、擔任選務工作者、在監服刑之受刑人或交付羈押者,以及在戶籍地以外工作或求學者等五種;2、居住在自由地區以外之公民,包括在海外或大陸地區經商、工作、求學、居住之我國公民。這些對象都是中華民國公民,故應享有選舉權利。
總之,民主是一種價值目標,透過民主的方式來達成價值性的目標,西方的民主政治支持者認爲西方民主政治是最接近美好社會的運作條件,只有一個民主政治的社會,才能減少社會的壓力,此外民主政治帶給人類最大的價值,便是民主政治可以促進實現自由、平等及公道,進而保障人民權利,擴大人民的參與。
政治民主化是非常重要的,對我國來說民主不進則退,隨着時空環境的變化,政治民主應當與時俱進不該一層不變,依照我國憲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故保障我國公民的參政權以獲取民主正當性,乃是不可逆的趨勢;如何擴大我國人民的政治參與?便成爲實踐民主政治之重要課題,隨着臺灣民主化發展日趨成熟,自由平等的選舉必須是尊重人權與自由、保障人民的言論及結社自由,同時亦得使每一位公民參與政治活動,只要沒有消極條件的限制,就可登記爲合格選民,也可以成爲被選舉人及享有參與政黨活動的自由,同時自由平等更必須出自於不受暴力脅迫,人民可以隨着自由意志秘密投票,甚至是享有申訴抱怨的自由,臺灣需要徹底落實,每一位公民權利應予以落實,排除各式的障礙。
因此不在籍投票制度設計的初衷,無非是保障公民基本參政權利之落實,照理說,凡屬公民都應該享有選舉權,但礙於部份人因在境外而無法投票,或是華僑,或是各地臺商、臺生及旅遊者,故希望能夠確保這些無法投票之公民者基本選舉權,使有其制度的規劃與設計,然「不在籍投票」制度能否在臺灣順利實施?所涉及的制度因素包含行政中立化與否、選民信任度、選務行政能力、社會需求性及改變選舉結果的可能性等,相信只要人民基本權利能夠得到落實這些因素都是可以克服的。
以我國目前已有實施的不在籍投票案例,2004年總統選舉,因選舉當日參與選務的工作人員多達18 萬人,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賦予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以及102年中國國民黨主席選舉海外地區黨員投票實施要點》規範,明確規定海外人士對於黨主席選舉之各項適用情況,投票方式,將採取通訊投票,此案例已具移轉投票的精神,雖與世界其他實施移轉投票國家經驗尚有差距,但對我國推動不在籍投票而言卻是寶貴的經驗。
因此期盼不在籍投票能儘速制度化,並朝向全國性議題及公投發展,並擴大對象適用,使臺灣能夠早日與世界各先進國家接軌,彰顯臺灣民主軟實力,更落實了臺灣真正民主發展,切實保障人民權利。
●作者袁鈺鈞,文化大學中山大陸所碩士研究生。本文爲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ETtoday新聞雲》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