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檢視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的爭議和缺失

工商社論

蔡蘇政府目前正積極籌組數位發展部,而依據其組織條例草案該部職權涵蓋五大面向,包括資訊、資安電信網路以及傳播,勢必將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NCC)職權限縮於監理裁罰功能,NCC未來恐將嚐到未必獨立但是真被孤立的境地

在爲蔡蘇政府關掉在背芒刺的中天電視臺後,其實早在2020年7月就公佈《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至今進行過二次公聽會,會中已有多方專業人士質疑該法管制目的不明、管制標的不明、管制無效的聲音。其實透過目前的兩岸關係條例,以及電信管理法的修法,已可滿足對違法中資OTT TV管制的需求。不過,仍有必要在此直指該草案的致命缺點,避免數位發展部將來被其誤導而重蹈覆轍、甚至炮製錯誤的管制機制。

該草案的立法理由是「面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崛起,以及服務提供者本身跨境、跨產業與多元商業模式等特性所帶來之挑戰,世界主要國家莫不積極研議如何適度納管,以調整治理模式並克服規管上的困難」,立法的目的是「以在傳播科技匯流環境中,持續達成保障公衆視聽權益及維護本國文化傳播權等目標」。

我們原本期待「調整治理模式並克服規管上的困難」是指NCC有意藉此法打破現有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法對跨產業的桎梏,爲多元商業模式創造可能,以便解決例如花蓮地區只有一家有線電視業者獨佔市場、消費者選擇不足,但是NCC卻想方設法維持其獨佔的怪異現象:先是以富邦集團旗下凱擘公司「頻道組合差異化不足,競爭力不足」否決其跨區經營花蓮有線電視的申請,然後又關切臺灣大旗下臺固媒體,向同集團臺灣固網租網路於花蓮地區推出搭配80個衛星電視頻道內容的OTT TV服務「究竟是OTT TV、還是變相經營有線電視」,使業者不敢推出網際網路視聽服務。

但是,該草案完全沒有碰觸此重大管制議題,令人大失所望。不僅如此,該草案反而創造所謂「維護我國文化傳播權」以及「妨害國家安全」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內容二項重大爭議的管制主張。

對此,我們有很多質疑。首先,什麼是文化傳播?這難道不是文化部的職權?其次,文化傳播似乎應該是針對外國傳播我國文化,但是什麼是我國文化?本草案僅關心自制或合制的我國內容就代表我國文化?本法案爲何沒有任何規定要求業者應該如何將自制或合制的我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內容向外國傳播?更令人不解的是,有何文化傳播「權」可言?權利相對的義務人是誰?難道是外國政府與人民?草案第15條規定政府應就業者扶植我國自制內容具體措施提出鼓勵方案,但是這樣就能夠維護我國文化傳播權?

本法案另外一個爲人詬病之處是第13條規定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所提供服務不得有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的內容。若有違反,第17條規定NCC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但是請問NCC,認定妨害國家安全的相關主管機關是哪個機關?國家安全會議或國家安全局?應該不是國家安全會議,因爲該會議是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不做個案認定。

至於國安局則負責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的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及總統副總統維安特種勤務事項,也沒有認定妨害國家安全的職權。而且國家安全法所針對的是爲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等特定行爲(該法第2-1),而不是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內容。如果連認定妨害國家安全的相關主管機關是誰都找不到,這種管制設計不是癡人說夢、就是赤裸裸的言論箝制國人怎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