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平議街口集團遭懲處的政策得失

工商社論

一人實質掌控街口投信、街口電支和街口金融科技等三家公司胡亦嘉,由於要積極推動街口託付寶新業務項目,9月29日被行政金管會以遵法意識薄弱、破壞公司代理人制度爲由,宣告解除其街口投信董事職務

面對金管會此項突如其來的處分當事人胡亦嘉第一時間就在個人臉書怒嗆,認爲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而街口集團也指陳「金管會曲解法規。且未審先判,完全不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街口集團將透過行政救濟流程,向行政院提出訴願。

相較於金管會同樣在今年9月間,以金檢時發現新光人壽曾發生多次投資決策等內控疏失,認定有礙公司健全經營爲由,除了祭出2,760萬元的罰鍰之外,並下令暫停吳東進董事長及董事職務。而新光人壽只能逆來順受,並迅速完成新董事長的改選。街口集團和胡亦嘉對金管會的裁定,則呈現截然不同的反應模式,與向來企業界所奉行「民不與官鬥」的潛規則可說是大相逕庭

於此,姑且不論街口集團最後是否果真提起行政訴願,抑或只是一時之間講氣話。以及最後是否能夠獲得平反,抑或會招來金管會後續更多的處分。我們認爲,針對此一相對罕見的「民與官鬥」案例,倒是可以從不同層面來進行探討與反思。

首先,檢視金管會做出此項行政裁處,所持的理由,主要強調當事人遵法意識薄弱,甚至在法未有明文允許的情況下,就要硬推街口託付寶的新領域業務。因此基於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不得不做出將胡亦嘉解職,及對街口投信祭出300萬罰款行政處分

平情而論,金管會以類似的理由,過去也曾裁罰處分其他的金融業者,但關鍵是其所做的行政處分,流程是否嚴謹且禁得起檢驗,抑或如街口集團所抗辯爲「未審先判」。

政府主管部門在行使公權力時,除了要有法令的授權依據之外,過程中同時更要避免因求好心切而不小心陷入「未審先判」的陷阱中。尤其隨着民主意識的擡頭,公部門不論是法規的制訂或公共決策的推動,是否於法有據,以及是否未審先判,都會面對更嚴峻的檢驗。譬如正在審議中的紓困3.0特別預算案,其中衛福部籠統匡列超過50億元的預算,只寫着「因應疫情變化,辦理相關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就被立法委員批評不僅違背預算項目的明確性,甚至讓人高度質疑是編給行政院統籌運用的小金庫

除了預算的編列和動用,本來就應明確及有可驗證性之外,在推動政策或發佈行政命令時,更是要面對是否適法性的檢驗。另一個例證就是,由於近兩年來美國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川普總統片面宣告加徵關稅的措施,本意是做爲平衡中美貿易鉅額逆差的施壓工具。但由於波及到不少美國企業的經營,根據外媒統計,截至目前,已有3,500家受害的美國企業,爲此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出訴訟,將美國貿易代表萊海澤、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等都告上法庭。

引述這兩個案例,本意並非質疑金管會是否違法濫權、未審先判。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因而使得金管會不敢勇於承擔,甚至淪爲畏首畏尾、好官我自爲之的消極心態,自然也非大家所樂見。同時也讓真正遵法意識薄弱者,反而可以找到積極鑽法律漏洞的空間。因而,在過與不及之間,如何執兩用中,兼顧興利與防弊,已是公部門無可迴避的任務與挑戰。

而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省思。街口集團在推出街口電支並取得亮眼績效之後,曾經在大陸創過業的胡亦嘉,進而規畫要推出街口託付寶。這與其說是創意突破,更準確來講,其實只是參採大陸電商阿里巴巴集團從設立淘寶網,進一步落實爲網路電支的支付寶,然後再順勢發展出餘額寶品牌的成功經驗,想要在臺灣複製,以收網路電商消費者與業者雙贏的效果。而回顧當初阿里集團提供網路電支的新消費模式時,由於未有前例,大陸銀監會並未以「遵法意識薄弱」爲由,限制其跨界經營。結果反而成就今天螞蟻金服集團的快速成長,並因着網路無國界的特性,而使包括淘寶網、支付寶、餘額寶的新型態商業模式,迅速擴散到包括臺灣在內的廣大海外市場。而今,街口集團想要推出街口支付寶,卻被以逾越法規爲由遭到罰款並解職。這是兩地經濟環境不同所致,本就難以相提並論。

但我們還是要提醒主管當局,在網路無國界所帶來的顛覆性效應之初,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就曾說過一句名言:「Banking is necessary, but banks are not」。如果民意機關和行政部門能夠與時俱進訂定網路金融跨界經營的新產業樣態和經營應有的規則,以臺灣深厚ICT產業的量能而言,就不會讓主管部門只能守住金融行業的傳統規範,而扼殺了臺灣在此新領域可能的發展空間與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