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府登記不動產只爲收稅

不動產登記自古以來便有在中華大地上實施,彼時主要進行土地登記,作爲收稅賦和地租之用,其私有財產證明只是附帶性的作用,且登記的資料官府掌握,對外保密。。

秦朝通過不動產登記承認私有土地合法

《周禮•大司徒》記載:“掌建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安撫邦國,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辦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溼名物。”就是將天下的田地山川等不動產,以及人口等進行造冊登記,便於國家治理。

春秋時期楚國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即下令“書土田”,“量入修賦”,其實就是對於楚國國境內的土地依據地勢進行測量,並根據肥沃程度規定產量的標準,又根據產量徵收賦稅

楚康王

這種方式其實就是在進行土地登記,按照收成多少交納賦稅,明確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登記管理制度,這個可能是最早確立的有關土地登記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實田”,即命令所有佔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農,按照當時實際佔有土地的數目以及人丁數目,向中央政府如實呈報。所報內容經審查覈實後,最後登記入冊,上報到縣,政府自此可以看做是承認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並依此爲根據徵收田租

秦代萬里長城遺址

漢武帝:不登記財產的沒收財產發配邊疆

到了漢武帝時期,由於連年打匈奴,國庫耗費極大,爲了籌措戰爭經費,漢武帝下令商人、放高利貸者贏利階層,自己統計自家的財產向官府如實彙報,每兩千錢資產,徵收一百二十錢的稅賦;普通人家,不事商業的,資產每四千錢的徵收一百二十錢,比富裕的商人少一半。一些富人故意不登記或少登記,緡錢令推行之初,效果很不好。

漢朝富人

爲了斷絕這些偷奸取巧行爲,漢武帝規定,誰隱瞞財產不如實登記,或者故意少報的,發戍邊疆一年,其財產充公。對偷逃稅者進行告發和舉報,規定查實後舉報者能獲取偷稅者一半的財產。比如說某人發現別人進行房屋買賣搞“白契”,不到官府登記,他向官府告發,就可以拿走一半的房產。有此利益刺激,告密成風,很多人一夜之間傾家蕩產。而朝廷“得民財物以億計”,國庫頓時充實起來。

唐代:不通過官府買賣土地將受處罰

隋唐時,據《新唐書·食貨志一》記載:“凡裡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爲鄉賬。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

由此可以看出,唐朝的土地統計政策是很完備的。先在基層管理機關鄉里進行統計,然後統計成鄉賬;鄉賬完成後再上報到縣,由縣裡統計成縣賬;縣賬完成後送達至州,統計成州賬,最後上報到中央的管理機關戶部。而最基本的就是所謂的手實了,它記載了每戶家庭成員的情況,同時還有每個家庭已經受田、還未受田和園宅地的數量,最後記述了該戶所受土地的四邊界,內容十分詳盡,也很便於清查。

唐代農民

同時,唐代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現了立契申碟或過割制度,規定土地買賣必須通過官府,進行書面申報和登記,纔算有效,否則要受到處罰。

宋明:砧基簿和魚鱗圖冊作產權證明

宋朝時期,土地登記制度進一步完善。到了南宋,民衆按統一要求製作砧基簿,全面記載戶主田產面積、四至、來源等土地狀況,附以地形圖,經耆老、鄰保正長統計查勘後上報經界所,再由經界所勘驗覈實交付產權人,並收存於鄉、縣、州及轉運司。砧基簿既是國家徵稅課役的根據,也是持簿者對所載土地的產權證明。進行田產交易時,由買賣雙方持砧基簿、地形圖和契約到縣府辦理“批鑿”,土地轉讓纔有效力。

明朝洪武二十年(1387年),朝廷編制出各地土地田產登記管理及據以確定賦役稅收的“魚鱗圖冊”,作爲官府徵收賦稅的憑證,詳細記載每宗土地的業主姓名、田土形狀、方圓四至等,成爲解決土地糾紛的重要依據。

明代魚鱗圖冊

清代效仿西方不動產登記 未實施便已滅亡

滿人入關後,多次大規模侵吞土地,一度打破了明代的土地登記制度,康熙四年(1665年)朝廷下令進行土地登記造冊,歷時多年完成。而到清末,受西洋法制影響,現代不動產登記制度被引入中國,清朝開始模仿西方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採用德國的做法,制定《大清民律草案物權》,但該法律完成兩個月后辛亥革命爆發,這部民律草案並未正式頒佈與施行。

民國登記費極低 以鼓勵不動產登記

民國時,爲了鼓勵人們進行不動產登記,曾到處張貼布告,以期廣而告之。比如1925年4月,北京地方審判廳登記處在全城張貼不動產登記佈告:“北京的土地房屋自庚子變亂,關係複雜,現經登記處登記,權利永遠確定……從本年四月一日起,土地房屋每價值千元,只收一元登記費。”

民國不動產登記簿

(資料來源:北青網、上海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