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大陸公安執法權廣 可凍結帳戶、限制出境
▲大陸公安機關執法權力廣,刑事拘留或邊境控管都可以自行爲之。圖爲上海市公安局偵破跨境信用卡詐騙案。(圖/翻攝自上海市公安局官網)
大陸公安執法權力廣,行使拘留關押權力毋需法院搜索票,因此,當臺商在對岸發生糾紛,只要有人出面指控臺商犯罪,公安就可逕行拘留或者先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
在大陸求學的臺灣學生小丁和朋友在上海市某酒吧包場慶祝生日,2小時後,酒吧經理見尚有多處空位,且小丁和朋友們都喝多了趴醉在桌上,便自作主張開放其他客人入內消費,小丁酒醒後發現有其他人在場因此勃然大怒,和朋友們動手毀損店內設施後離去。經理報案後,小丁回家盥洗後又折回酒吧要拿外套,且謊稱他人姓名和地址,被在場的公安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且身分不明等理由進行「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除了法律依據不同,前者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後者是《刑事訴訟法》,且兩者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行政制裁的處罰,後者是訴訟的保障性措施。適用對象也不同,前者是已確定有違法行爲的人,後者是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嫌疑犯。另外,關押期限不一樣,前者是15日,最多20日,後者是14日,最多37日。
像輕微酒駕事件便是適用刑事拘留,若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可以分別決定,合併執行20日,若採用罰金處罰,則金額也是由公安機關決定。需特別注意的是,臺灣法院對於法定刑2年以下,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的刑期得「易科罰金」,也就是可以罰金折抵刑期,但大陸的刑事判決若無註明緩刑期(一般都會比判決刑期還長),便需入監服刑,沒有易科罰金。
邊境控制
某家西進上海的臺商企業退休董座老陳,三年前將企業經營交棒給侄子,侄子卻冒用其名簽了借款擔保書,對方因此向公安報案,當老陳要出境返臺時,在機場被拘提至派出所,後傳喚侄子和相關人對質後,終證實借款擔保書非其親筆簽名,方纔解除邊控(邊境控制,臺灣稱爲限制出境),得以順利返臺。
相對於臺灣需由檢察官簽發拘票,大陸則可以直接由公安機關先採取邊控的強制措施。除了刑事案件會被邊控外,若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爲尚未處理,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或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由法院決定是否執行邊控,同時通報公安機關。公安通常會採取的方式爲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或扣留護照和臺胞證。除了監視居住外,在邊控期間,一般情況並不限制被控制對象在大陸境內活動的自由,但是若有充分證據證明犯行時即逕行拘留。
帳戶凍結
呂小姐是已取得臺灣籍的大陸配偶,將在臺灣售屋所得的新臺幣250萬現金交付小莊,請其匯兌至自己的上海帳戶,但因小莊無暇遂轉交小李匯兌,而小李是從事地下匯兌的水房(收錢再洗錢的術語),因收受部分詐騙款而遭桂林市公安凍結帳戶,連帶也凍結了小李和呂小姐的帳戶。公安未出具凍結通知書便逕行凍結,且要求呂小姐先將半數款項匯往公安局帳戶,以便將來法院判決後須賠還給受害人。
近年來造成大陸人士受騙上當的臺灣電信詐騙案層出不窮,因此,大陸公安遇有民衆報案遭遇電信詐騙時,第一動作即是凍結受款人的帳戶,以即時保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但也讓正常使用的帳戶連帶受害。
大陸公安或法院凍結帳戶通常是6個月,若涉及的詐騙區域跨市或跨省,亦可能同時被不同的公安機關非同步的凍結帳戶,如此就需等待最後一個公安機關的凍結期滿後纔會解凍(解凍後也可以再行續凍)。因爲是境外臺灣人的帳戶,通知不易,通常要等到帳戶所有人慾取用資金時纔會發現帳戶被凍結,進而向銀行理論,但其實通知被凍帳戶人的義務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而非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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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爲臺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臺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