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補休屆期將盡快明定 輪班間隔例外事業3月公佈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引發爭議的輪班間隔縮減、放寬加班時數、鬆綁七休一等;勞動部次長施克和11日在院會中針對「加班費領不到,補休遙遙無期」的批評澄清,若領不到加班費,僱主就是違反勞基法,最高裁罰100萬;修法後會明定補休最後期限,原則在一年內休完,若屆期沒休完,僱主須主動換算成加班費。
有媒體詢問,政府如何判斷補休是不是由勞工提出,而非老闆片面直接告知,導致勞工沒有討論餘地?施克和強調,勞動現場發生狀況,勞工提出申訴,勞檢單位會處理;這次修法之後,職安署都會針對勞工條件專案檢查,主動針對大家有疑慮的部分,分爲一般檢查與專案檢查兩部分,尤其運輸業跟醫療業會進行專案檢查。
施克和指出,補休期限在這次修法前並無明定,修法後,針對補休期限屆期,三讀時候立院也有附帶決議,「爲確保勞工加班權益,不應選擇補休有減損,要求勞動部針對補休期限之規範,以及如何落實勞檢,必須要在細則跟行政命令上規範」。
另外,輪班間隔有條件從11小時降到8小時,也絕不會把例外變通案,會從每個公告附加條件跟期限,做更嚴格把關。輪班間隔適用例外8小時與放寬7休1行業,勞動部將盡快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後公告,盼「無縫接軌」與3月1日一起上路。
面對行政院長賴清德重申保障「弱勢勞工」,施克和說,首先是保障勞工集體協商能量,不外乎是工會 、勞資會議,政府會先從中央事業所屬國公營機關、事業園區,針對裡面廠商的事業單位先輔導,再擴及其他事業單位,也跟地方政府談過,勞資會議程序要明確簡便,讓事業單位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