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用法治精神爲正義轉型

▲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被控淪爲選戰打手而辭職下臺,轉型正義應以法治精神來制衡。(圖/記者賴於榛攝

日前促轉會張天欽副主委說:「我們本來是南廠,現在變西廠,後來升格東廠」,引起社會議論紛紛!該事件調查報告21日出爐,重點歸結:除了導正轉型正義觀念偏差,堅守行政中立不容瑕疵外;並重申轉型正義非個別政黨工具,不會停止對加害體系與加害者責任的討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有符合法的本質、法治精神嗎?正義該如何「轉型」呢?

唐獎第3屆「法治獎」得主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9月22日在臺北表示,過去30多年來的轉型正義,有成功也有失敗,應該就當地國的本身條件及社會需求等綜合觀之,沒有先例可循,應以法治精神來制衡轉型正義,以防免轉型正義可能造成的傷害。

法治(rule of law)是甚麼呢?1977年,Raz提出法治原則的核心包括:1.新法不應有回溯性;2.執法和預防犯罪機構不應枉法;3.應遵守自然公正原則(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4.制定法律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則和程序;5.具有安定性,改變不應過於頻繁。他更直指,「法治就是法律的品性」!法治除應尊重不同族羣文化、傳統慣例(local tradition)以具有道德正當性(morality)外,也要考慮執法上如何控制,以免濫權。

本案爆發原因可能在於,促轉會缺乏制衡,本不是東廠,但卻在執行上淪爲東廠!首屆唐獎法治獎得主南非大法官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18日在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民主倒退中的人權保護:世界人權宣言70週年紀念活動」演說指出,推動轉型正義的機構必須有紀律,更應避免政治利益介入。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雖對於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檔案、政黨、附隨組織、黨營機構及政府機關(構)有所定義,但卻沒有定義什麼叫轉型正義,因此被質疑,是否只要促轉會認定就可以調查、沒收?建議應限縮範圍使具體化,例如228事件或特定冤案,非僅以抽象方式空白授權給該機構認定,以免爭議頻頻!

南非的轉型正義以「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C)處理種族隔離制度的遺緒和傷害,成爲轉型正義的典範東歐捷克東德民主化以後,採報復性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的轉型正義型態,藉由懲罰加害者來平復受害者,但卻忽略未來社會的和諧。

促轉會黃煌雄主委說,面對轉型正義,大家都希望走向南非式的「想像」,也就是和解、非報復清算,但條例中又有德國式的「具象」,兩者間的矛盾需要更有深度、廣度、強度的社會對話來協調。

正義是人類最高尚的價值之一,但它和悲憫的現實世界並不完全相容。法律處分、悲憫、公義與承擔苦難,這些價值可以同時實現、融合或平衡嗎?「傾聽反方聲音」(audi alteram partem)是任何程序正義概念中都承認的原則,也是現代法治不可或缺要素。Raz說,法治就是要避免政府爲所欲爲,要向大家公佈決策背後的理由,須爲公正的、沒差別待遇的,讓人民有機會提出自己的主張、聽取各種不同資訊。

真正的和解不在於委員會的存在,而是憲法的人權保障,以及不同族羣誠懇地互相對待。促轉條例的立法目的、功能、作用、委員產生方式及監督機制,非無重新省思餘地,應參考法治精神,探尋該法與慣例、道德及自由的相互關係,以調和目前臺灣社會面臨的多元價值衝突,深化民主法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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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