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 臺灣4產品驗出雙酚A遭下架

食藥署23日公佈「塑膠奶瓶奶嘴稽查結果。(圖/記者嚴雲岑攝)記者陳世昌臺北報導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23日公佈「市售塑膠類奶瓶及奶嘴稽查專案計劃」結果,其中奶瓶檢驗雙酚A,計有「喜羊羊 PES 奶瓶」、「優生 PP 奶瓶一般口徑 S120ml 2 入」、「優生 PES 奶瓶一般口徑 s140ml」、「培寶 PP 奶瓶一般口徑 S120ml 2 入」,共4件檢出 (標準爲不得檢出),皆已令業者下架回收。

食藥署表示,稽查專案104年度8月期間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至全國120家超市、藥粧店及婦幼用品專賣店賣場總計抽驗129件塑膠類奶瓶(檢驗雙酚A及塑化劑)及52件奶嘴(檢驗重金屬及塑化劑),其中奶瓶檢驗塑化劑及奶嘴檢驗重金屬與塑化劑,檢驗結果皆爲未檢出(合格率100%)。此外,本專案抽查350件次市售重複性使用塑膠類奶瓶標示符合性,計有21件塑膠類奶瓶疑似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標示,其中常見標示不合格樣態包括:不同材質無分別標示耐熱溫度主要本體未標示材質名稱或耐熱溫度標示字體小於2毫米未完整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資訊衛生機關亦同時查覈產品標示之國內負責廠商登錄「非登不可」情形,查覈54家產品標示之國內負責廠商,計有20家未登錄或登錄資料不全,皆已由所轄衛生局命其限期改善。食藥署重申,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5條規定,自103年3月1日起,市售流通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之塑膠材質,如違反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除產品需下架回收外,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罰300萬元罰鍰。

而經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淨重容量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等資訊,違反標示規定者應限期回收改正,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另食藥署呼籲自103年12月31日起,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的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加工業、塑膠類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輸入業及販賣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登錄,請相關業者依法辦理登錄,經限期改正而未登錄者,最高亦可處300萬元罰鍰。溫馨提醒消費者透過「使用前中後三法則」,則可安心使用塑膠類奶瓶、奶嘴。透過「使用前中後三法則」,就可預防及降低使用塑膠類奶瓶、奶嘴的風險原則一:使用前,購買塑膠類奶瓶、奶嘴時,應購買具完整標示之產品原則二:使用中,應注意產品標示之材質特性、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等正確使用原則三:使用後,應以中性洗潔劑清洗,如發現有刮傷、霧面變形時應立即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