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壽九大缺失 遭罰320萬元及七項糾正
臺灣人壽九大缺失吃罰單。金管會23日宣佈,因與利害關係人合租不動產未揭露、保戶以保單借款投保投資型保單未查覈等共九大缺失,對其處份320萬元罰鍰及7項糾正。
一是臺壽向第三人承租不動產,與利害關係人即臺壽的兄弟公司共同使用,卻沒有提出不優於同類對象的證明文件供主管決策參考,被罰200萬元,保險局強調,此案交易金額在500萬元以下,且沒有利益輸送問題,是法令遵循不夠。
二是臺壽在辦理五位保戶以保單借款投保九張投資型保單時,保單借款送件人員與新保單招攬人員爲同一人,在招攬與覈保面都沒有落實查證及審查機制,被罰120萬元。
三是臺壽在辦理攤銷後成本(AC)項下金融資產出售與管理;70歲以上客戶投保投資型保單時的錄音作業;投資型保單資產配置與資訊揭露作業;保戶地址與業務員地址是否相同的檢核控管作業;未依債券ETF特性確實反映所面對國家及產業風險,及未訂定餘屋貸款後續銷售追蹤控管機制;實質利害關係人的控管未完備;資訊安全防護及管理作業等有缺失,被處於7項糾正。
除開罰320萬元與7項糾正外,金管會亦指出,臺壽從事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交易時,應確認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利益衝突防範機制,避免損及公司ESG治理形象。
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除要督促業務員招攬時確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外,辦理覈保時也應落實執行保費來源的相關查證及審查機制,不得有未評估保戶的保險費支出及實際需求是否有相當性,影響保險業專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