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監院設人權委員會 卡位?
立法院於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監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歧視的案件等9項;委員10人由監察院長兼任主委,另7名委員由對人權有專研或貢獻,或具實務經驗的監委出任。
條文規範委員會也將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事務,包含國內法制化、修憲案、立法及修法建議案;撰提人權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揆諸制度方向尚值肯定,但是仍然存有三點疑慮:
一、委員會專責處理與調查涉及侵害人權案件等九項;其中七名委員由監委出任。惟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明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由總統提名;又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因此,若由出任委員的監委行使,則其他非屬委員之監委,是否有被侵害獨立職權之虞?又職掌侵害人權九項案件如何審定?若需「人權專業或經驗的監委出任」,標準如何認定?
二、配合修正的《監察院組織法》明定七位當然委員應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羣、專業領域等代表出任,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提名前並應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則是否限縮了《憲法增修條文》給予總統的職權?因爲總統提名時並無需多元化、性別化之考量!又公開徵求公民團體推薦人選,是推薦總統的提名人選或是國家人權委員的人選應再釐清!
三、總統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編組「人權諮詢委員會」,曾於101年提出國家人權報告,又邀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提出81點重要意見。又行政院設有《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推動國際人權規範研究、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人權保障機關組織設置多有貢獻。如今,規定新人權委員會亦須推動以上人權事務;是否造成層級性、院際性的職權重疊,未來是否會發生多頭馬車或停滯推卸也需觀察!
民國98年頒佈《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內施行法》以來,設立一個國家人權機構愈被國人重要;然而,設在哪個憲政機關,形成爭論的焦點。惟以「總統府」或「監察院」下設爲兩大主流。只是素來令人擔憂的是,監察案件不全然屬於人權性質,侵犯法定調查權行使確有可能;而且總統府及行政院也有推動單位,不認爲有必要依據《巴黎原則》而設立法定專一機構。
直到104年總統蔡英文納入競選政見,爾後朝向監察院調整架構;106年總統補提11位監委,已表示強化監察院「守護人權」之功能。部分推動團體也期望憲改之前,擴大監察院之法定職責;所以對於民間推動力量而言,監察院建立國家人權機構值得肯定。
不過憲法問題仍有疑慮,而且2020年即將進行換屆的監察院,目前以7位固定監委、2位輪流監委權充,難道不是又一種安於現狀的權宜措施?或是一種掀起卡位的權力鬥爭?如此下去恐將錯失一個邁向人權機構的改革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