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今通過人權法草案 監委納人權專業
爲迴應各界期待,監察院院會今(11)天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等3案,將於監察院轄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未來着手調查侵害人權等案件,並在監察院組織法中,增訂監委資格條件,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之專家及NGO代表。
催生多時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有進展,監察院院會上午正式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上午表示,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監察院屬傳統監察機關,也是國家人權機構的一種型態,自1994年起即爲國際監察組織的正式會員。
傅孟融說,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討論長達4、5年,今天院會終於通過,監察院早在2015年就把相關法案送進總統府,經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徵詢專家意見後,又再回到監察院重新討論。
傅孟融指出,2017年「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國際人權專家來臺提出評估報告,認爲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
傅孟融表示,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定,該會職掌內容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等。
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人員配置,傅孟融說,該會委員由全體監察委員擔任,主委、副主委分別監察院長、副院長接任,並設置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教育交流組,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
爲確保未來組織及職權運作順利,監察院也在《監察院組織法》增設監委資格條文,納入具對人權議題與保護有專門研究與貢獻,或具有人權促進保障的公民團體實務經驗15年以上者,成爲未來總統提名監委的準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