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瑩穎案:英美國家已開始反思陪審團效率問題

當地時間7月18日,章瑩穎被告人克里斯滕被判處終身監禁法官沙迪德表示,未宣告其死刑彰顯的是陪審團人性,而不是基於被告人的品格——陪審團12人中1人反對,死刑便不成立,法學專家表示,陪審團一致裁決方能判處死刑,是英美法系中天賦人權的理念體現,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目前陪審團制度效率問題,也引發了英美法國家的反思。

死刑判決難12人一致方能死刑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章瑩穎案陪審團作出最終裁決,判處被告克里斯滕森終身監禁,並不可假釋。

據伊利諾伊州當地媒體《新聞公報》(the News-Gazette)當地時間18日的報道,法官沙迪德在宣判時對被告人克里斯滕森說:“陪審團對你的仁慈彰顯的是他們的人性,而不是你的品格”。法官同時表示:“實際上,未達成一致的這項決定已經是一種死亡判決,但這是讓你自然死亡,與你殺死章瑩穎的做法正相反。”

宣判後,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專家洪道德對陪審團未給出死刑判決,以及這個案件中陪審團對死刑的影響作了解讀。

對於死刑的慎之又慎,來自於歐美傳統觀念文化。在資本主義復興時期,“天賦人權”的理念滲透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和各個階層,而一國法律制度,與該國的文化、歷史與宗教傳統密不可分,天賦人權的理念體現在法律的層面,通俗的解讀即是,人的生命不可以被剝奪,即便是國家也沒有權利剝奪人的生命的權利。社會中某個人如果罪大惡極,其行爲後果需要用生命來抵償的時候,需要交由全社會的普通民衆來做出選擇,陪審團就是全社會民衆的代表。

洪道德說,基於上述理念,在章瑩穎案件中,如果僅有一個陪審員不同意死刑,死刑就不能成立,這既要求證明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還要將其罪行嚴重到足以致死的證據毫無疑點地展現出來。

根據此前報道,在量刑階段辯方提出了49項應輕判的因素,包括強調罪犯童年的病史、曾是“優秀助教”、檢方證據“不可靠”、酗酒母親的影響、沒有犯罪記錄,以及在伊州大學諮詢中心沒有得到合理治療等;在第一階段定罪審判時,辯方只召集了4名證人,而在量刑階段時這一數字大幅上升,辯方曾要求多達41名證人出庭,最終包括被告父母、妹妹和前妻等18人出庭作證

法庭作證階段,辯方證人出庭證明了兩點內容,一是被告人或患有精神疾病,二是此前他的表現尚可。”洪道德說,在美國,證人出庭的證言,對於陪審團來說可信度是非常高的,很大可能是因爲這部分證據,只要說服某個陪審員,被告人便可以免於死刑。

英美法國家開始反思陪審團的效率問題

根據高尚所著的《美國陪審制度述評》,陪審團的主要好處,是可以最大限度保證事實裁定的準確性,同時充分吸納民意,還可以避免法官作爲專業法律人的視角偏頗以及專斷和擅權。

洪道德的介紹說,從陪審員的選擇上,也可以看出,法律僅僅規定了陪審員的自然屬性。即年齡、性別種族,以及居住時間等,以此來確保他們做出的判斷更加公正和全面,但法律不要求陪審員有任何法律的背景和知識,甚至在陪審團參與案件時,也不會對他們進行法律學術知識的培訓,僅僅是在程序和證據的採用性上對他們進行提示說明。這就確保了不同背景、種族的公民,可以從不同角度來表達對案件的意見。

根據發表在2002年的《美國陪審制度述評》, 進入20世紀,陪審制由於其費用高、耗時、不易預測判決結果,不適合審理複雜案件等弊端而備受批評。章瑩穎案件中,從陪審團的確認到定罪,經歷了近兩年的時間。

美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規定對全部可能判處 6 個月以上監禁的, 陪審是一項憲法權利,除非當事人放棄,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放棄陪審團審理自己的案件。

根據《述評》的統計,2002年左右,在美國各州和聯邦兩級法院,通過正式陪審團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到刑案的 10%,另外 90%主要通過辯訴交易結案。有資料顯示,在加州,當事人自願放棄陪審團審而改由法官審的,在刑案中佔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