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4個殺人罪求處死刑 北捷被控瀆職無疏失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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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捷精神鑑定正常!4個殺人罪求處死刑。
新北地檢署21日偵結臺北捷運殺人案,將被告鄭捷以殺人罪4次、殺人未遂罪22次提起公訴,並向法院求處死刑;另認定臺北捷運公司、臺北市捷運警察隊未延誤通報或就醫、無刑事疏失,予以簽結。
檢方指出,被告鄭捷5月21日在江子翠住家附近超市購買鈦鋼刀,下午進入捷運江子翠站,搭捷運板南線到國父紀念館站後轉回,至下午4時24分起列車駛離龍山寺站,鄭捷在該列車第5節車廂(列車編號2118)內持刀刺殺乘客解青雲、林義強,又在第6、5、4節車廂(列車編號分別爲1118、2118、3118)內陸續刺殺張正翰、李翠雲、潘碧珠等人,導致解青雲、張正翰、李翠雲、潘碧珠4人於送醫後不治死亡、林義強等22人則倖免於難,鄭捷行兇後,隨即在江子翠捷運站西側閘門出口遭民衆圍捕制伏並交警逮捕。
被害人家屬事後控告北捷公司工安處安全課課長林賢樑、行車處行控中心主任控制員楊宗哲、江子翠站站長馮貽昌、列車司機員林明賢涉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嫌。
新北地檢署以鄭捷涉及殺人罪4次、殺人未遂罪22次提起公訴,並以其所爲符合「大規模殺人」的定義,手段兇殘、泯滅人性、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永遠無法抹滅之傷痛,惡性重大,令人髮指,請求法院依法處以死刑,以懲其兇。另被害人蔡鬱潔、陳風受傷部分,因系分別在逃跑或追捕鄭捷過程中受傷,被告鄭捷亦無持刀殺害該2人的行爲,這部分不起訴處分。
至於被告林賢樑等4人涉案部分,承辦檢察官訊問證人8人次、家屬及其代理人8人次,並前往北捷公司土城機場實地勘驗捷運車廂內對講機及駕駛室監視畫面顯示情形等,復勘驗江子翠捷運站、事發列車駕駛室、車廂監視錄影畫面後,認定被告林賢樑系依北捷公司人事規章進用的從業人員,並非刑法所稱的公務員,不構成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檢方認爲,北捷公司99年起迄今每年舉辦2、30場多重災難模擬演練,而危安事件之形態包羅萬象,原需透過時間累積經驗,針對不同態樣之緊急危難事件擬定演練計劃進行模擬;檢方勘驗發現,鄭捷當天下午4時10分行兇,14分鐘後,林明賢發現有乘客按緊急對講機,隨即回報行控中心,自25分4秒起陸續向行控中心回報,並自25分21秒起觀看緊急對講機監視器畫面及其對應之車廂監視畫面,並請求行控中心通知捷運警察、管區、救護車。
行車處行控中心主任控制員楊宗哲接獲通報後,4時26分轉知江子翠站站長到月臺上車確認,通報捷運警察隊、新北市及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等單位。鄭捷步出車廂後,江子翠站站長馮貽昌尾隨在後,並通報行控中心請求呼叫救護車,在4時30分與保全人員一同制伏鄭捷,再進入車廂救護乘客;事發第一時間,江子翠站站務人員也引導救護人員。
檢方指出,經法醫解剖後研判,4名死者當中,張正翰、解青雲經刀刺入體內後因有翻轉刀刃動作,刺及心臟,潘碧珠主要傷勢刺及右頸動、靜脈、出血量大,李翠雲傷及之臟器最多,嚴重傷勢經及時急救亦難挽回性命,以江子翠站站務人員於事發第一時間確有引導救護人員的作爲,是無由推認北捷公司或被告等人有何延誤通報、送醫的過失情形;至於捷運警察隊人員編制多寡並非北捷公司單方所得決定,保全人員則乏主動盤查可疑人士的權責,亦難認捷運警察隊有刑事疏失,並予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