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明確界定「品行不端正」 內政部:未再犯可申請

內政部陳威仁。(圖/資料照,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楊佳穎臺北報導

針對民團抗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要件,內政部27日表示,已依客觀事實社會大衆通常合理的共同最低度行爲價值,訂出認定原則,明確界定品行不端正」是有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等8項情形,且外國人遭查獲後2年至3年內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請歸化。

內政部今日表示,檢討修正「國籍法目的,主要爲保障人權、維護婚姻移民權益,並解決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實務上的問題及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而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要件,是爲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而外國人如有品行不端正行爲,在查獲後2年至3年內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請歸化,但若刪除「品行端正」規定,外國人從事或媒合坐檯陪酒,或猥褻色情按摩等,無觀察期即可歸化我國國籍,易遭社會大衆誤解我國降低歸化標準縱容從事我國人所難以認同行爲的外國人入籍

針對移盟主張外國人申請歸化得保留原國籍,內政部表示,外國人申請歸化若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可能產生對國家忠誠疑慮及雙重國籍權利義務衝突,像是犯罪司法管轄權爭議等,因此單一國籍之政策不宜驟然取消,應逐步放寬,而「國籍法」修正草案僅對我國有殊勳有助我國利益的各領域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始規定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另外,內政部也說,爲避免發生已先喪失原有國籍,卻無法順利歸化之困境,草案已修正許可外國人先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而申請歸化的條件也已經放寬,對於與本國籍民衆結婚的外籍配偶,經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後離婚未再婚,或是喪偶後、未再婚並扶養配偶的父母,以及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監護輔助等情形,均得申請歸化,充分保障弱勢移民。

至於移盟希望放寬已婚未成年子女以較寬鬆規定隨同歸化,內政部指出,未成年人結婚後已有行爲能力,與配偶共營婚姻家庭生活並負擔教養子女責任,並無須由其父或母教養照護,隨同父或母取得我國國籍共同至我國生活,故已婚的未成年子女仍不宜冒然予以隨同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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