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不應是人權沙漠
陸軍役男洪仲丘於退伍前夕被關禁閉,疑因操練過度致造成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目前雖由國防部與軍事檢察官進行相關行政與刑事責任的調查,卻也讓人懷疑,我國軍隊是否仍處於人權的沙漠。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基於軍人對國家的忠誠義務,即被認爲須受有比一般人民更多的限制,甚而不得享有訴訟權,此即被稱爲特別權力關係,而成爲法治國的陰暗面。惟這種只強調上命下從,而忽視軍人人權的想法,於現今已顯得不合時宜。所以在1997年,大法官所做出釋字第430號解釋裡,即明確指出,不得僅因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即完全否定其訴訟權保障,故軍人不受基本權保障的思維,也正式遭唾棄。
▼洪仲丘的長官在他被關禁閉時吃香喝辣,還上傳到臉書。(圖/取自網路)
只是即便有大法官的如此宣示,惟基於國家機密的維護,部隊即不可避免帶有封閉性的本質,既缺乏透明性,亦難爲外界所監督,更難與法治國原則劃上等號。以對軍人的懲處來說,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9條第1項,現役軍人只要違反軍紀但尚未達於刑事不法者,所屬部隊即可視情節輕重,而爲相對應的懲罰。只是違反軍紀與否,雖在《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列有24款之多的情況,但其內容多屬空泛,既有如言行不檢,亦有如態度傲慢、違背信約等模糊不清之用語,甚且在第25款,直接以有敗壞軍紀之行爲來爲概括。如此的包山包海,不僅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亦使處罰標準趨於浮動,而易流於上級長官的恣意決定,更易使懲罰成爲挾怨報復的工具。
而一旦決定爲懲罰,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4條之1第4項,若屬情節重大,而須爲撤職、記大過、罰薪、管訓、悔過、降級或禁閉等,部隊即須召開評議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適當階級及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並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看似符合正當程序的保障,實則大有問題。
因會議成員皆由部隊長所指定,且在無任何外部人員參與下,如此的決定,就難有客觀性與公正性。更可議的是,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7條,對軍人的禁閉處分,除作戰與出勤外,乃須在禁閉室爲之,期間爲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故此種處分雖無監禁之名,卻有拘束人身自由之實,若僅由部隊內部籌組的評議會爲決議,實嚴重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僅能由法官爲決定之原則。更有甚者,在禁閉室乃由軍方自我掌控下,任何對軍人的禁閉處遇,是否合法、合理、合情,就無法爲外部所監督。也因此,發生如此次役男洪仲丘死亡的悲劇,人謀不臧的因素固然有之,部隊內部難有一絲法治與人權的陽光透入,恐更是主因。
軍人只是穿着軍服的公民,雖肩負着保家衛國的重責大任,卻不代表其須無條件忍受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對待。故藉由此次事件,正是好好檢討現行對軍人的相關法制,是否有不符人權保障與不合憲之處,並思以改進之道。同時,關於此次不當管教致死的事件,爲避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實應由監察院爲介入,若又是由國防部自行調查,並僅以處分基層軍士官了事,不僅讓人有官官相護之感,亦無法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的發生。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