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櫃大火6死 練臺生等7人過失致死罪起訴 最高刑期5年
北檢認定練臺生用印同意錢櫃KTV林森北路店邊營運邊施工釀大禍。(本報資料照)
發生在今年4月26日的中山區林森北路錢櫃KTV大火,臺北地檢署近半年偵查後,8日偵查終結,錢櫃老闆練臺生等7人被依過失致死、違反消防法等罪提起公訴。
錢櫃林森北路店是4月26日上午發生大火,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臺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練臺生在KTV建物的改建工程中,因營收績不顧公共安全,在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用印,批示邊營運邊施工,造成火警發生時消費者逃生不及,6死67人受傷的慘劇。
檢方認定練臺生是《消防法》規定的管理權人,練與錢櫃林森北路店的店長翁珮雯、副店長張惠純及施工承包商黃思銘都知道錢櫃林森北路店增設電梯改建工程,本來規畫在施工期間暫停營業,但是練臺生等人考量業績收入,由承包商黃思銘製作「施工中消防防護計劃」,練臺生並在計劃上用印同意邊施工邊營運。
檢方認爲,練臺生應知悉錢櫃林森北路店建物原先的防火區劃已經因施工而改變,施工人員必須關閉閘閥、消防幫浦電源及拆除撒水支管,並將消防壓力桶泄壓與排水,才能進行相關的工程,但是練等人卻疏於監督、巡視、維護或檢查確認相關的防火管理措施,或維持消防安全設備正常運作,在火災發生時使火勢及濃煙助長蔓延,釀成火災死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