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臺灣稅罰過重,賀一航也是犧牲者!
▲筆者表示資2010年賀一航及其個人工作室積欠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約812萬多元,被管收於土城看守所74天,這件事亦是他關注的個案之一。
近日賀一航癌逝的消息震驚演藝界,筆者也十分感概。許多媒體報導主要是演藝界的傷痛,但筆者要以臺灣稅制來看賀一航的死。我研究臺灣稅制多年,2010年賀一航及其個人工作室積欠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約812萬多元,被管收於土城看守所74天,這件事曾是我關注的個案之一。因爲在臺灣,除稅罰過高、稅額認定不公平及不透明等長期弊病之外,管收也是很不人道的事。大家可能不知道,在看守所比在監獄痛苦,他們放風時間太少,關在一個小空間吃了睡、睡了吃,很容易得憂鬱症。當年臺北行政執行處認爲賀一航有錢召妓、吸毒,卻拒繳清欠稅,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但據媒體報導,Judy告訴執行官:「其實他吸毒的8千元是A他妹妹的錢。目前他沒固定收入,如果要管收更是無力償還。」其實,經濟不景氣導致生意不好或失敗、失業,進而繳不出貸款、欠債或欠稅,時有所聞。臺灣的稅官及執行官常不知民間疾苦,把大額欠稅者當作犯人對待,很不可取。像賀一航也不是真的欠812萬,他的本稅只有200多萬,是臺灣的稅制不斷幫他算計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所產生的驚人數字。這些現象不是隻有發生在賀一航身上,許多欠稅當事人跟他一樣,一旦頭家接獲司法單位的強制執行通知,通常就不再僱用當事人。根據媒體報導,賀一航曾感概官員斷其生路:「其實稅的部分我真的搞不懂,會計師也沒幫我弄好,單子一直來,我就一直繳,而且我記得本稅只有200多萬,但他一罰就要罰到這麼多,現在又跟電視臺討債,這樣我要怎麼過活?」甚至做生意的人因爲欠稅,其往來銀行接獲強制執行通知,不論欠稅金額多少,所有戶頭立刻被凍結,一旦跳票,生意及信譽馬上受影響;若還有貸款,銀行一抽銀根,也是斷其生路。臺灣這種強制執行的稅收方式,實已嚴重侵害人民生存權與工作權。甚至,賀一航釋放出來後,演藝界好友紛紛出手相助其賺錢還稅,演出通告不絕,但他卻日夜接通告而終至罹癌,這更是侵害到他的健康權、生命權。臺灣稅制問題真的很大,大家要多關心纔是。例如壢新醫院院長張煥禎涉嫌逃漏五億稅金這件事,被立法委員質疑司法最終只會輕判刑度,且國家只能收到6萬元罰金,於是要求將現有稅捐稽徵法過於寬鬆的刑罰,提升至重罰防弊。但大家知道嗎?在實務上,欠稅者就算判刑罰金只有六萬,國稅局還是會開補稅單給當事人,一毛都不會少。
▲筆者認爲每個人都要繳稅,所以首先應瞭解何謂逃漏稅?什麼情況下是逃稅,什麼情況是漏稅?如何漏?是明知故犯,還是不清楚、不小心漏的,抑或合法避稅呢?(示意圖/視覺中國)
很賊的是,財政部不僅未將這種狀況說明給委員聽,甚至還非常快速召開公聽會,並於日前預告《稅捐稽徵法》第41條即將修正,未來被法院判定故意逃漏稅且情節重大者,由過去處5年以下徒刑、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爲10年以下徒刑,罰金提高至下限1千萬、上限1億。最快於7月底前提報行政院覈定,排入立法院下會期審議,今年底施行上路。面對財政部如此快速且大幅調高所謂的逃漏稅者受罰刑度,民衆應該強烈質疑,國家是否又多出一個讓納稅人恐懼不安的手段來逼稅?許多人認爲有錢人、大企業家都擅長逃漏稅,因此每有新聞報導,欠稅者遭管收立馬吐錢繳稅而拍手稱好。但這樣的民意,極有可能強化國家不當稅罰的行動力。目前我國用凍結銀行帳戶、查封拍賣財產、限制出境、管收入監等手段,逼迫欠稅人情急而於最短時間內籌錢補稅,是政府慣用的技巧,也是前財政部長經典名句:「若要談人權,那就不用課稅了」之寫照。若再加重刑罰,臺灣人權將更爲堪慮!每個人都要繳稅,所以首先應瞭解何謂逃漏稅?什麼情況下是逃稅,什麼情況是漏稅?如何漏?是明知故犯,還是不清楚、不小心漏的,抑或合法避稅呢?據維基百科的定義:合法的避稅行爲,又稱爲節稅。非法的避稅行爲,又稱爲逃稅。所以大家要知道,若是有根據可以節稅或避稅,是法律允許的,就不是逃漏稅,唯有詐欺逃稅才能啓動刑罰。甚至,已經施行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也有明確限制對租稅規避的裁罰,只能及於滯納金及利息,不準處以罰鍰。因此在近期的法院審理當中,許多案件原本被認定是逃漏稅,要補稅加罰鍰,後來被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爲是避稅行爲只要補稅就好。因此,欠稅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宜先釐清節稅避稅,或是真正的逃稅,才能免於傷害納稅者人權。若據賦稅署的說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這個修正條文,今年下半年送立法院通過,年底就要施行,這會有很大的問題。因爲在臺灣許多法官及財稅官員欠缺賦稅人權概念,在其未能擺脫「把人民當賊」的心態,做到正確認定是詐欺逃稅或合法避稅之前,應該暫緩此條文之施行,或至少應該要有三年的緩衝期,纔不至於傷及無辜。
特別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適用,其關鍵在於「故意」逃漏稅情節的判定。根據國立中正大學公佈的調查報告顯示,有84.6%的臺灣民衆不相信法官處理案件具有公平公正性,76.5%的民衆不相信檢察官辦理案件具有公正性。所以此條文一旦通過,對在臺的企業來說不啻是一顆不定時炸彈。當企業都遠走高飛,不僅對臺灣經濟如同雪上加霜,對民心的流失更是難以估計。因此奉勸立委諸公真的要三思,連《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都明定金融機構進行逾五十萬元的大額通貨交易,須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請問一億罰金的財稅目的,難道不需要從嚴考量?若輕易就被財政部綁架匆匆通過修法,實不知要害到多少家庭!而且有些嚴刑峻罰立法的「前提」本身就是錯的,立法者也要注意。例如許多國家將大麻視爲毒品,處以刑責。然而大家可能不知道,全球吸大麻最多的人口在荷蘭,但荷蘭的治安卻好到犯罪率幾乎是零,監獄甚至出租給其他人用。探究其理由,原來大麻比菸酒對人體的傷害還要輕。長期以來,財稅官員總是用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要求人民要乖乖繳稅,但卻不提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這些人民應享有的基本人權。身爲人,應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fromFear),這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曾揭示的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之一。受到先進國家高度重視,政府甚至在通關作業上都想盡辦法,讓語言不通的各國人士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暢行無阻,促進該國經濟發展。當世界各國都在改變,我國財政是否也應改變,還給人民免於恐懼的稅制呢?當我國稅收長期處於「視民如賊」、外加「殺雞取卵」的事實中,面對下半年可能於立法院快速通過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案,一般民衆不僅應瞭解嚴刑重罰的後果,也呼籲各界護衛人權之士,撥冗回顧古今中外濫稅導致亡潮滅國、人民革命的歷史悲劇,關心此一法案可能發生的稅災,預防憾事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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