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9萬,離職後查出學歷造假被判還工資30萬
月薪9萬的總經理陸雲生(化名)離職後,公司發現他的學歷和工作經歷都造假,要求其返還多付的工資款30萬元,但公司未在《勞動合同書》落款處簽字或蓋章,落款處僅有陸雲生一方的簽名,這工資還能要回來嗎?5月7日,廣西高院微信公衆號公佈了一起案例。
案號:(2021)京03民終410號(圖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陸雲生於2019年3月18日入職北京恆凱公司(化名),擔任創意中心總經理職位。雙方於2019年3月18日簽訂《勞動合同書》,但公司未在該《勞動合同書》落款處簽字或蓋章,落款處僅有陸雲生一方的簽名。
陸雲生試用期的工資爲稅後72800元/月,轉正後的工資爲稅後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陸雲生提出辭職, 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陸雲生離職後,公司認爲陸雲生存在虛構的教育經歷以及工作經歷行爲,不應該拿這麼高的工資,因此主張雙方於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要求陸雲生返還公司多付的工資款30萬元,案件歷經仲裁、訴訟。
公司的理由如下:
1、陸雲生未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芝加哥藝術學院文憑以及認證證書,在陸雲生入職時以及入職後我公司不斷要求提供文憑的情況下,但陸雲生始終不予提供。我公司有理由認爲依法可以推定陸雲生存在隱瞞真實教育經歷、虛構教育經歷的行爲。
2、鑑於後續陸雲生不提供學歷證明,且工作表現極差,因此我公司對陸雲生工作經歷進行了深入專項調查,發現其稱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供職過的Ajiva Branding LLC Chicago公司不存在,Ajiva Branding LLC Shanghai公司也不存在。此外,給陸雲生出具離職證明的公司是純內資公司,陸雲生系該公司持股51%的股東、法人及執行董事。根據查詢,該公司的社保繳納人數爲零,且沒有專門的辦公地址。
3、我公司基於陸雲生虛構的教育經歷以及工作經歷而同意錄用陸雲生,確認其試用期薪酬爲稅後72 800元/月,轉正後薪酬爲稅後91000元/月,遠高於我公司公司其他同級別管理者。因陸雲生的欺詐行爲導致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無效,且其入職後給我公司造成鉅額經濟損失,故其基於無效勞動合同取得的超高工資的一部分,屬於欺詐所得,應予酌情退還。
員工理由如下:
1、我在品牌策劃創意領域已有10年以上的經歷,順利通過多輪面試,最後經公司總裁親自面試錄用,通過微信工作聊天截屏顯示,我完全勝任該職位。我的畢業證和學位證原件都丟失了,只有複印件。我雖然是持虛假文憑和不實的任職經歷獲取了工作機會,但在實際工作中,我通過自身的努力,完全能夠適應工作環境和崗位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務,未使公司的利益受損。
2、公司對我進行了面試,其應當認真核查我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卻未予覈查,故應承擔不利後果。
3、公司在最初我不能提供芝加哥藝術學院的畢業證書時,其完全可以決定不予錄用,也可以在試用期內的任意一個月認爲我不具備錄用崗位的專業能力將我辭退。因此,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學歷虛假問題主張無效,應當及時作出,而不能在此後隨意以此爲由對勞動者進行處理。
綜上,儘管我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事實,但我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勝任自身的職位,也得到了公司領導及同事的認可,公司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公司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該合同尚未成立,故對於公司主張雙方於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因陸雲生提供虛假學歷、虛構工作經歷,嚴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權,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與社會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因此,關於公司主張陸雲生酌情返還工資款30萬元的理由正當,且數額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爲,公司上訴主張雖然其並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雙方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經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立。因陸雲生提供虛假學歷,故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對此,法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本案中公司認可其並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故一審法院認定勞動合同書並未成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並非同一概念,故公司上訴主張勞動合同已經成立且無效,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陸雲生上訴主張其雖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情況,但其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領導認可,完全能夠勝任工作,且公司共支付陸雲生工資114193.5元,陸雲生不應返還公司工資卡30萬元。對此,法院認爲,陸雲生明確認可其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亦與誠信友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其應當返還相應的工資款。
關於工資款數額,陸雲生一審明確認可實際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審反言公司僅支付其工資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釋,故法院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採納。鑑於陸雲生事實上爲公司提供了勞動,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陸雲生返還公司工資款30萬元,並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