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國民法官模擬庭觀察】國民法官能助恐龍滅絕嗎
近年來,國內許多重大矚目案件中,法院的判決與國民的法感情之間頗有落差,因此政府極力推動司法改革,希望透過國民參與審判,藉此降低此一爭議。於是,202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並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爲了在《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前,讓審、檢、辯熟悉新制度,各地法院這兩年積極籌辦模擬法庭,累積實際的操作經驗。筆者有幸在彰化地方法院舉辦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擔任辯護律師,本文一方面簡介國民法官制度,也會分享自己參與過程中的觀察。
國民參與審判是作什麼的
過去司法院設想的國民參與審判模式是採取「觀審制」,讓人民座位與法官並列,賦予其訊問被告與證人的權力,但觀審員最終的意見只能提供給法官作爲參考,審判結果仍由法官參酌人民觀點後自行決定,並不受到觀審員意見的拘束。
由於此種制度無法有效制衡職業法官的權力,人民對於法官最終判斷的影響力也極爲薄弱,恐怕無法有效削減法官專斷的情形,因此也招受不少民間團體的批評。而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則改良了前述觀審的問題,6位國民與3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案件,且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在終局評議時表決,大大提升國民法官在個案當中的影響力。
至於世界其他國家所採行的國民參與審判模式,英美法採陪審員制度,由陪審員獨立判決,進行事實認定、獨立作出有罪或無罪的決定,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德國採參審制,國民有5年的任期,在個案上與法官並列、共同審理認事、用法及量刑;日本則採裁判員制,於個案隨機選出國民,與法官並列、共同進行認事、用法及量刑。相較之下,我國國民法官制度非如同英美陪審團獨立做決定,也無如德國參審員有任期,似較接近日本的裁判員制度。
誰能當國民法官
什麼樣的案子會交給國民法官審理呢?其實這將限縮在刑事重罪(注)。因爲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外,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纔會適用國民參與審判。
至於挑選國民法官候選名單的方式,步驟如下:
1. 依照《國民法官法》第17條,由地方政府隨機抽選符合第12條所述資格的國民(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提供給法院作爲備選國民法官的初選名冊(大水庫)。
2. 再由法院剔除不符合資格的對象(如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政府機關首長、法官或曾任法官等等)做出複選名冊(中水庫)。
3. 最後再從名冊中,隨機抽選方式通知備選國民法官(小水庫)選任日期、意願調查表。
接下來的選任國民法官程序中,由備選國民法官向法院報到後,經審判長簡單說明檢察官起訴內容後,由備選國民法官填寫「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調查表」,包括資格事項、以及由檢方與辯方設計詢問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
檢辯雙方設計問題的主要目的在於,探測備選國民法官在本案判斷上是否可能有極度偏頗、無法維持公平審判的情況。例如筆者參與的模擬案件涉及家庭當中居於弱勢的丈夫長期隱忍強勢的妻子指揮,在某次口角中,憤而勒斃妻子,檢方設計給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爲:「您是否認爲刑事審判,最重要的目的視察罰犯罪者,還被害人公道,實現公平正義?」,辯方的問題則爲:「您是否認爲在家庭紛爭中,女性通常是弱勢的一方?」
在備選國民法官填寫完畢調查表後,由審檢辯三方共同檢視回收的調查表,並由檢辯雙方附具理由,向審判長聲請應拒卻的對象(例如曾有親人經歷過與本件雷同性極高的刑事案件,恐無法公平審理本案)後,檢辯雙方可再不附理由各拒卻三名備選者(可基於各自訴訟策略考量,排除在審判上可能對己方較不利的對象)。最終剩下的備選國民法官,再由電腦隨機選號的方式,抽選出本案6位國民法官,以及兩位備位國民法官,並由國民法官宣誓,本案國民法官法庭即正式組成。
起訴狀一本避免法官預斷
一如傳統刑事案件程序,開始審判前,會先進行朗讀案由、人別訊問、檢方、辯方先後陳述起訴要旨及答辯要旨、法官向被告權利告知等程序,再由檢辯雙方進行「開審陳述」(參《國民法官法》第70條),此程序並非實質辯論,而是向國民法官說明「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接着由檢辯雙方自主調查證據。
▲國民法官將於2023年上路,司法院邀請吳念真導演擔任代言人,期待讓人民更加了解國民法官制度。(圖/司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國民法官制度與當今刑事訴訟最不同的地方就是:現行的刑事制度,檢察官偵查案件後決定要對被告起訴,會把完整的起訴書及支持被告有犯罪的相關證據資料,同時送交給法院法官,讓法官可以快速瞭解案情(但反過來說,法官可能就會對被告產生有罪的認知)。但國民法官制度下,檢察官起訴時不能一併送交卷宗及證物,所有證物都需要經過在法庭上調查後才能夠提出,因此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理前只能看到起訴書,無法先行看過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內容,在檢辯雙方也須在開庭時主動提示證據或卷證內容。此目的正是爲了避免國民法官事先看過檢察官的卷證後,就對被告產生偏見和預斷,稱爲「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
在筆者參與的模擬法庭,審判長在檢辯雙方詰問每位證人及被告問題之後,都會先休庭,在評議室與國民法官說明剛剛檢察官和律師問證人過程中的重點,並詢問國民法官是否有問題想補訊問證人,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審判長提問。
而在辯論程序,因檢辯雙方須要說服的對象除了職業法官外,更須要說服沒有法律背景的素人國民法官,因此筆者參與的模擬法庭中,檢察官和律師還特定製作了投影片,向國民法官說明各自的主張、進行攻防(日前有媒體報導,爲因應《國民法官法》上路,法務部近日甚至聘請老師傳授檢察官口語、肢體、簡報製作等課程,期盼法庭活動能順利進行)。
國民法官如何作出判決
審理結束後,審判長會引領國民法官們,針對本案的各個爭點進行評議。但依照《國民法官法》第69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與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的解釋,「專由」職業法官合議決定;至於有關罪責與量刑事項之事實認定、有罪或無罪及罪名之認定,以及量刑之認定,則是由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共同」決定。
評議過程中,先由國民法官逐一表達自己的判斷及理由,職業法官也會適度的解釋各條文的構成要件及適用方法,之後再由3位職業法官個別表示自己的立場及理由。
表決階段中,罪責部分需要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意見在內的三分之二多數決來決定。換句話說,同意票要超過6票,且同時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也就是說,如果6位國民法官全部判殺人,但3位職業法官判過失致死,仍無法認定爲「殺人罪」。透過如此機制的調和,也可避免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的認知過於懸殊。
至於量刑部分,必須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意見在內的二分之一多數決的決定(除死刑的科刑判決要採三分之二)。也就是說,同意票要超過5票,且同時有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的同意,意見歧異無過半意見時,將「最不利」算入「次不利」的提案,至過半數爲止(例如2位判8年、4位判7年、3位判6年,8年算最不利,其中,將最不利的8年共有2票加入次不利的7年有4票,因此7年共得6票,多過6年的3票,最後判定7年)。因此,若評議過程沒有通過法定門檻,就必須一直討論,直到部分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改變立場。
參與模擬庭後感想
參與模擬法庭後,筆者發現:檢察官和律師在個案上的角色不同以往,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和精力來整理證據,並做好言詞辯論程序中的意見表達。
日前有媒體報導,因爲國民法官制度將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因此也可能同時提高民衆負擔的律師費。但筆者認爲,適用國民法官的案件是重刑案,未來律師承接此類案件的管道,多數還是經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分配;而現行制度下,法扶律師的報酬仍是三萬元起跳,若沒有改善的配套措施,可能將使律師承接意願打折。
其次,許多國民法官表示,無法理解法庭上每個程序進行的意義,因此職業法官必須一再扮演法律解說者的角色,向國民法官說明基礎的法學概念。甚至在最後評議階段,許多國民法官也會在職業法官表態心證後,變更自己原本的立場。因此職業法官角色的扮演若過多輔助,恐怕又形成對國民法官立場的引導,拿捏上也不易。
另外,筆者認爲,在名詞使用上,將參與審判的國民稱爲「國民『法官』」,未必妥適,畢竟法官是司法權下的職位;相較於其他國家相對應的職稱,也未直接用以「法官」稱呼擔任這樣職位的國民。可預見的,未來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將增加審、檢、辯三方在個案上的責任,至於效果是否能夠更提升國民對司法判決的認同,還有待觀察。
不過,以往的司法判決之所以不被國民信任,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無非是,外界認爲法院對被告的處罰低於人民心中的期待。據媒體最近幾次模擬法庭的報導,若將過往真實案件改編後讓國民法官操作,國民法官判決反而低於原本真實案件職業法官所判決的刑度(甚至可能將原本真實案件有罪判決改判成無罪)。
這樣的反差也可凸顯:或許能夠實際參與國民法官的民衆,和在外批評司法判決的民衆相比,終究還是少數,未必能在能短時間內降低人民對司法品質的質疑。不過,藉由國民參與審判的過程,讓人民實際瞭解司法是如何實務的操作,增加法律專業人士和素人之間的對話機會,未必是壞事。
注:在第一次開庭前,法官依照《國民法官法》第51條,得在準備程序期日前聯繫檢辯雙方,協商訴訟進行的必要事項,期待透過事前協商而能提早確認證據、爭點和主張,促進準備程序進行的效率。在未選任國民法官時,由法官與檢辯雙方先召開準備程序,確認檢察官起訴內容、範圍及法條,以及被告答辯,並由雙方確認主張與出證策略、整理不爭執及爭執之點、排定調查證據的範圍、次序和方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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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撰稿人。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