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皓/置入性新聞也受新聞自由保障嗎?
▲呱吉「民主開箱」影片公佈新聞媒體的業配行情,引發討論。業配新聞也享有新聞自由,如果媒體報導時可先標明「業配」或「廣告」,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圖/翻攝自YouTube/呱吉)
日前呱吉「民主開箱」影片公佈新聞媒體的業配行情,引起軒然大波;無獨有偶的,《中國時報》前記者陳志東去年發文抨擊中時業配新聞的行徑,因而遭到解僱,陳志東不服而向臺北地院起訴。
臺北地院在日前做出106年勞訴字第363號判決,確認中時的解僱違法。中時提出的其中一個解僱理由是:陳志東公開發文透露中時的業配行爲,泄漏了營業秘密。然而法院認爲,關於新聞媒體業配文的風氣,過去已經有許多公開文章和意見在作討論,網路甚至風行着「葉佩雯」等揶揄,因此中時進行業配新聞的行爲,並不能算是營業秘密。換句話說,媒體業配這件事成了「法院認證」的公開事實。
由上可知,新聞業配的風氣已經瀰漫整個媒體環境,成爲衆人眼中公開的秘密。而這個風氣也引來一波爭論:「究竟置入性新聞是否也受到新聞自由的保障」、「個別記者或編輯是否可以拒絕配合產出公司的業配新聞稿」,這些都是現代媒體生態下,新聞自由這個概念所衍生出來的新議題。
沾染商業行爲的新聞自由
業配新聞在新聞自由上最大的疑慮,體現於其定性。傳統言論自由的體系下,新聞媒體報導的言論是極具保護必要的言論,因爲媒體具有監督政府、傳達人民意見的任務,是民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政府原則上不能干預。但業配新聞將使得新聞報導沾染上商業色彩,這就導致了新聞自由與所謂「商業性言論」相互糾纏。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理由書,商業性言論(最典型的代表如廣告文宣)因爲與民主社會的健全、公共意見的形成關聯性較低,因此受言論自由保障的程度較低。但隨後大法官涉及商業性言論的577號解釋、744號解釋等,態度卻逐漸轉變,認爲商業性言論仍有意見表達的性質,有助於大衆做出經濟上的合理抉擇,所以對於商業性言論的保障,與其他種類的言論並無二致。
如此一來,我們可以知道,縱然業配新聞摻雜了商業性言論的性質,仍然受到相當程度的言論自由保障。換言之,政府並不能任意以法令限制。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細看大法官解釋的內容,可以發現商業性言論的保障有一個前提:「內容非虛僞不實或產生誤導作用」。亦即,如果是爲了確保廣告等商業性言論不會造成觀聽者的誤信,政府其實是可以採取管制措施的。但是,如果商業性言論是以「新聞報導」的形式發佈出來,政府可以直接管制嗎?
正如近日駐日外交官自殺事件而激起的「應否管制假新聞」的激辯,面對新聞自由這個言論自由領域裡的「聖盃」,任何試圖控制新聞報導的手段都會面臨「誰來認定」、「怎麼判斷」、「如何避免政府藉管制之名剷除異己」等艱鉅問題。在業配新聞的場域也不例外,誠然觀衆對這類新聞有所疑慮,但業配新聞終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不能妄圖影響新聞內容。
以個人之見,其中的關鍵點之一,正在於陳志東對中時業配新聞的指控當中,也就是「媒體是否有標明報導內容爲業配或廣告」。如果今天媒體明明收錢作業配,卻不告訴民衆報導其實是業配,而將業配文包裝成完整的報導,其本身或許就是一個具有「誤導」或「錯誤資訊」的業配新聞。
不針對業配新聞的內容,而是從其形式上,要求媒體報導時標明「業配」或「廣告」,或許是個比較不會與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保障產生扞格的出發點。(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